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威环政复终字〔2025〕216号
申请人:祝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威海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某某区。
负责人:贾某某,局长。
申请人祝某对被申请人威海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事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5年9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