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全部专题>优化营商环境>营商要闻

【开办企业】新公司法解读之董监高篇②

时间:2024/09/18 10:41:25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浏览次数:

变化5.新增违规财务资助的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该规定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完善了禁止财务资助制度及其例外规则,明确了董监高违规资助的赔偿责任。

变化6. 新增职务行为的对外过错责任

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实践中公司董事侵害第三人权益,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的现象大量发生。为切实保障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新《公司法》增加了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条款,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变化7. 强调受指示损害公司利益的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解析:本次修法加强了“影子董事”“事实董事”的责任。除强调了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亦有忠实勤勉义务以外,还通过本条规定了控股股东、实控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影子董事”“事实董事”与名义董事、高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变化8. 新增违规分红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股东有权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规则分配公司利润。但是实践中亦大量存在违法违约分配利润的情形。在原《公司法》要求股东将违法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的基础上,新《公司法》还明确规定应当由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变化9. 新增违法减资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为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新《公司法》明确规定在资本不变原则下,公司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注册资本均须经过法定程序。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董监高对于抽逃出资行为的赔偿责任,但违法减资与抽逃出资毕竟并不相同,前者往往具有已经“正当”程序的表象而后者通常以财务方式予以“巧妙”处理,故本次修法单独规定了董监高对于违法减资的赔偿责任。

变化10. 明确违反清算义务的赔偿责任

具体规定: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为原则,“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例外。进而明确了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职,应当赔偿公司或债权人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