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威环政复终字〔2024〕47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支队大队。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某交通警察支队大队于2024年3月24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3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