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监管工作,5月13日,环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对2名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社区矫正对象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一)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
曹某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目前在环翠区接受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曹某某定位手机时常停机,司法所日常定位核查发现后,进行口头批评教育,其仍未能及时整改;2024年4月16日至2024年4月17日曹某某又未请假外出前往烟台海阳市,不遵守监督管理规定,情节恶劣。
曹某某自入矫以来,认罪悔罪态度较差,不按规定保持定位手机通畅,又未请假私自外出,频繁违反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威海市环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曹某某警告一次。
(二)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
金某某,男,因犯销售假药罪被判处有期19年,因身体患有重大疾病,目前暂予监外执行,在环翠区接受社区矫正。金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多次不按时报到,经司法所工作人员提醒后,均拖延几日后才报到,且于5月8日未请假外出,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
金某某在矫期间,漠视社区矫正管理规定,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违规外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和《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经威海市环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研究,决定给予社区矫正对象金某某警告一次。
2024年5月13日,威海市环翠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分别向曹某某、金某某宣告了警告处罚决定,并进行了教育谈话。经教育,曹某某、金某某表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保证今后按时报到,按时参加集中教育学习,服从社区矫正管理,遵守各项监管规定。
通过此次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警告措施,进一步加强了社区矫正执法的严肃性,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更好的保障了我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有效的开展。
司法行政机关提醒
当被宣告缓刑,作为社区矫正对象,相比在监狱服刑具有相对自由的活动空间,但由于身份特殊,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要遵守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广大社区矫正对象要珍惜改过自新的机会,积极配合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各类教育学习、公益活动等,以便顺利融入社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轻微的;
(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
(三)违反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 情节较重的;
(四)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训诫,仍不改正的;
(六)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情节较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