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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334636228F/2024-00959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成文日期:2024-03-2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3/21 15:59:42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在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流通单位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环翠区悦果多水果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苹果。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敌敌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苹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未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货值较少,违法所得较少,暂未发现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能积极配合案件调查工作,积极进行整改,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苹果,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