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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334636228F/2024-00923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内容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成文日期:2024-03-1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

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3/18 16:45:27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在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家流通单位销售的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 威海市环翠区培祥食品批发部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绵白糖。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的绵白糖因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标准及质量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采购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提供了进货销售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五条“销售者销售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规定禁止销售的产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为禁止销售的产品并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12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现场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绵白糖,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广大消费者如果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