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
鲁建建管字〔2023〕3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管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现将《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系电话:0531-51765156。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行业秩序,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为招标人择优选用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价结果记入全省建筑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在“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公开,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依据。
第四条 信用评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实施,各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级负责。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全省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依托山东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信用系统”)。
(二)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级部门直管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信用信息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审核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送的信用信息。
(三)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招标代理机构和项目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和结果应用等工作。
(四)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推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4类,实行目录管理。
第六条 基本信息包括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从业人员信息、经营业绩信息。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为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等注册登记备案信息。
从业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明、注册执业信息、从业资格信息、职称信息等。
经营业绩信息为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项目信息和项目负责人信息等。
第七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获得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奖励、企业专业能力、行业和社会贡献以及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等情况。
第八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违规受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通报,以及经司法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存在下列情形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发生转包、挂靠及出借单位资格,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或者单位违规使用“挂证”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或者将应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受到行政处罚的;
(五)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或者同时接受两个(含)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代理投标业务,受到行政处罚的;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在招标投标、行政检查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第三章 信用信息归集
第十条 信用信息归集依托信用系统进行,按照“谁采集、谁负责”原则进行分类采集,填报主体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一)基本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系统自主填报。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变更之日起7日内通过信用系统填报变更情况。省内的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省外的招标代理机构由首次入鲁实施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二)优良信用信息由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系统自主填报。涉及省内项目的,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认定工作应在3日内完成。
(三)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录入。项目信息由信息产生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其他信息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录入,录入工作应在获取信息后3日内完成,并通过信用系统告知招标代理机构。不良信用信息和“黑名单”信息也可由招标代理机构自主填报。
信用信息的采集内容和主体详见附件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和主体》。
第十一条 信用信息采集的依据:
(一)信用中国、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布信息;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表彰、通报表扬等文件及获奖证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司法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通报等文书;
(四)各类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处罚、处理信息;
(五)投诉、举报经核实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的佐证材料。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招标代理机构对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通过信用系统向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诉,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录入该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在7日内核实并处理。未在7日内核实处理或招标代理机构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可向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诉。
第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发展改革、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部门和单位的联动,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拓宽信用信息获取渠道。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完善信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信用系统,及时公开招标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实时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应与有效期限一致;无有效期限的,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且不低于1年;
(四)“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招标代理机构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行为的,期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再公开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届满后,从公开或查询界面删除,转入信用档案长期保存,并不再作为信用评价依据。公开的信用信息按程序推送至“信用山东”“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等公共服务信用平台。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审核认定结果存在错误的,相关信用信息采集记录部门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表彰奖励、行政处罚被依法变更或撤销的,负责归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相关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内,信用主体在行政处罚期结束后纠正不良信用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采取作出信用承诺、通过信用核查、提交信用报告等方式,按规定向作出不良信用信息行为认定的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是否修复决定。
第五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十八条 信用评分及评级均依托信用系统进行,信用信息录入后,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认定后,信用系统自动生成评分评级并实时更新。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分值采用百分制。
信用评价总分值=基本信息得分+优良信用信息得分-不良信用信息得分。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录入信用系统完整、准确,得基本分60分。
优良信用信息为加分项,最高加40分。
不良信用信息为减分项,最高减60分。
第二十条 信用信息计分期限和要求:
(一)优良信用信息加分有效期限见附件1。
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获得不同级别表扬、表彰,取最高级别加分,不累计加分。
(二)不良信用信息减分有效期限为1年,并不低于相关行政处罚、处理期限,自作出处罚、处理之日起计算。
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因同一行为被多次处罚、处理,取最高值减分,不累计减分。
(三)“黑名单”信息期限为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并不得低于相关行政处罚期限。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黑名单”情形的,期满后将其从“黑名单”中移出,转为不良信息,减分期限自转入之日起1年。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不良信用行为,有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在评价周期内入职其他招标代理机构的,同时对其新入职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减分。
第二十二条 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五个等级。
(一)A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90分(含);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
(二)A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75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10分。
(三)A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6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20分。
(四)B级。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50分(含);一年内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累计不超过30分。
(五)C级。信用评价分值低于50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黑名单”信息管理期限内取消原信用等级,且不进行信用评价。管理期限满后,招标代理机构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后初始信用基本分为50分,信用等级不得高于A级。
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用系统可生成信用评价报告,并可实时查询、下载。
第二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合并或重组的,原信用等级不再保留,应重新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第六章 评价结果应用
第二十六条 依据本办法生成的招标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官网公布,全省通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根据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监管。
(一)信用评价结果为AAA级、AA级、A级的,为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政策扶持、评优评奖、媒体推介等环节予以倾斜,在市场检查等方面适当减少频次、降低比例。
(二)信用评价结果为B级的,为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范围,适度增加市场检查频次。
(三)信用评价结果为C级的,为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不得作为政策扶持、评优评先、媒体推介等推荐对象,纳入市县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重点进行标后评估。
(四)发生“黑名单”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为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实施高频率监督检查并督促其整改。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行业管理、市场交易、招标投标、社会公益等活动中依法查询和使用公开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如实填报信用信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审核与管理,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及时审核认定,对可以自行录入的不良信用信息等及时填报。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健全信用系统的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不得填报、认定涉密信息。
第三十条 信用系统对招标代理机构填报的信用信息进行提示,对逾期未认定的,自动认定合格并进行预警,有关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在预警期内进行追认。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程序、标准、时限开展评价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进行通报。
第三十一条 参与信用评价的工作人员在信用信息管理中应依法履职,对录入、推送、公布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信用评价不得泄露参评机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第三十二条 信用评价工作应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市应坚持全省统一原则,严格根据本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附件:1.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2.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
机构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和主体
附件1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优良信用信息)
类别 | 项目 | 满分值 | 评价内容 | 评价标准 | 有效期 |
优良信用信息 | 行业党建 | 5 | 招标代理机构党组织设立和活动情况 | 成立党支部以上的基层党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的,得5分; 与其他企业、单位共同成立联合党支部等基层党组织并正常开展活动的,得3分; 成立或联合成立基层党组织但未正常开展活动的,得1分; 其余不得分。 | 与党组织存续期相同 |
表彰表扬 | 20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个人获得表彰、通报表扬情况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获得国家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及以上表彰奖励的,每项得10分,通报表扬,每项得8分。 | 自文件印发或证书、奖牌制发之日起2年 |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获得省级相关部门、市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得6分,通报表扬,每项得4分。 |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获得市级相关部门、县级人民政府表彰奖励的,每项得4分,通报表扬,每项得2分。 |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获得县级相关部门表彰奖励的,每项得2分,通报表扬,每项得1分。 | |||||
经营业绩 | 25 | 进场交易累计招标代理项目宗数 | 最近1年内代理项目进场交易情况: 10亿元(含)以上的,每项得3分;5亿元(含)以上10亿元以下的,每项得2分;1亿元(含)以上5亿元以下的,每项得1分;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每项得0.5分;5000万元以下的,每项得0.25分。 工程总承包项目在上述基础上每项另加1分。 | 自中标通知书或中标公示载明的日期始1年 | |
专业能力 | 10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 参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或委托的课题研究、培训教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国家部委委托的,每项得6分;省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每项得4分;市级相关部门委托的,每项得2分。 | 自成果公布之日起2年 | |
招标代理机构参加招标代理行业专业技能竞赛获奖,国家级,每项得6分;省级,每项得4分;市级,每项得2分。 员工获奖按相应级别减半计分。 | 自文件印发或证书、奖牌制发之日起2年 | ||||
人员配备 | 5 | 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数量 | 招标代理机构聘用人员中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人员数量,每人加0.1分。 | 按上传的社保缴纳记录和人员注册记录,有效期1年 | |
5 | 注册类人员数量 | 建设类注册师人员数量,分级的,一级每人加0.2分,二级每人加0.1分;不分级的每人加0.2分。 | |||
社会贡献 | 5 | 招标代理机构纳税信用等级 | 以纳税信用评价信息表为准: A级纳税信用得5分;M级纳税信用得2分,其他不得分。 | 自注册地税务机关发布纳税信用评价信息之日起至下一个发布日期 | |
5 | 招标代理机构参与社会公益情况 | 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有关负责人积极参与应急救灾、捐资助学、扶贫帮困活动的,每累计5万元得1分。以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群团组织颁发的证书、表彰、通报文件为准。 因同一事项受表彰的,只计1次。 | 自文件印发或证书、奖牌制发之日起2年 |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评价标准(不良信用信息)
类别 | 项目 | 评价标准 | 减分值 |
不良信用信息 | 招标前期 |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的;未依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 | 20 |
发现不同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项目管理成员等属于同一单位,仍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的。 | 15 | ||
通过低于成本或零服务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15 | ||
项目开工后又进行招标的。 | 10 | ||
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未进入的。 | 5 | ||
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在资格审查阶段故意刁难、劝退潜在投标人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个人投标的。 | 5 | ||
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信息与信用系统中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信息中的人员不一致的;项目招标代理合同中配备的项目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与实际负责项目的从业人员不符的。 | 5 | ||
招标文件 | 拟定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中存在要求提供“八大员”证书、以“诚意金”“借款”等名义要求中标人支付超过10%的履约保障金等条款的;采用明示或暗示的手段,拒绝或限制投标人自愿选择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任一形式作为投标保证(履约担保)的;不执行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收退规定的。 | 20 | |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或在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的。 | 10 | ||
针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或拒收的。 | 5 | ||
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及规章关于时限的规定的;发布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后擅自终止招标的。 | 5 | ||
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其他成果文件等发布后,中途以不合理理由修改相关内容的。 | 5 | ||
开评标 | 违规抽取评标评审专家,造成严重后果的。 | 20 | |
招标代理从业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违规将通讯工具(含手机、PAD、笔记本电脑等无线上网设备)带入评标区的;在评标区使用通讯工具的;评标过程中擅自进出评标区的。 招标人代表经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提示后拒不改正的,招标代理机构免除责任。 | 10 | ||
投标截止后,更换、篡改特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的。 | 10 | ||
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的;明知投标人或评标专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而不向招标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的;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 | 10 | ||
因招标代理原因,开标记录、评标数据统计出现重大错误,影响招标公正性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10 | ||
进入开、评标厅的招标代理人员,无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其委托人必须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 5 | ||
因招标代理原因,开标评标过程记录不完整、不真实,重要内容记录不清,或开标过程中相关资料未履行签字手续或签字手续不完备的。 | 5 | ||
公示信息 | 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未按法定时间和程序对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作出答复,或答非所问,故意规避问题,或拒收的。 | 10 | |
中标候选人公示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或无正当理由迟迟不发布,或拒绝发布的;故意拖延公示企业或项目班子业绩的。 | 10 | ||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发布的公示信息发生遗漏、错误的。 | 5 | ||
其他行为 | 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员工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30 | |
被人民法院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20 | ||
违反保密有关规定,擅自上传涉密信息、文件的。 | 20 | ||
对监管检查发现问题多次整改仍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 20 | ||
因招标代理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负面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 | 20 | ||
不协助、不配合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或拒绝报送有关资料的。 | 15 | ||
采用行贿、提供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 10 | ||
因招标代理原因被处罚处理或引起信访、举报、投诉、12345热线反映被查实的。 | 10 | ||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发现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问题并移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经查实招标代理机构负有责任的。 | 10 | ||
招标代理机构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 5 | ||
未按照招标人委托合同内容开展工作,受到招标人或委托单位投诉并查实的。 | 5 | ||
未按规定及时向“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管理系统”报送招标代理机构资料、代理业绩、人员等相关数据信息的。 | 5 | ||
与所代理工程投标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其它利害关系的。 | 5 | ||
“黑名单” | “黑名单”行为 | “黑名单”行为转为不良信用信息的。 | 10 |
招标代理机构自行申报受到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给与的处罚处理等不良信用信息的,按评价标准的70%减分。 |
说明:1.有关负责人包括招标代理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纳入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的评标专家。
2.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有关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司法制裁、行政处理、记入不良行为中两种以上处理的,按减分项中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因同一事项多名员工受到处理的,按减分最多员工减分一次,不重复减分。招标代理机构或其有关负责人因同一事项受到表彰表扬的,按加分项中最高分值加分,不重复加分;因同一事项多名员工获得表彰表扬的,按加分最多员工加分一次,不重复加分。
3.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和有关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依据,在信用评价中按本办法相关标准减分。
4.上述分值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信用评价分布情况具体调整并在官网公布。
附件2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信用信息采集内容和主体
序号 | 信息类型 | 采集内容 | 采集主体 |
1 | 行业党建 | 招标代理机构党组织成立文件,开展活动有关文件资料、照片等 | 招标代理机构 |
2 | 表彰表扬 | 表彰奖励、通报表扬文件扫描件或官网文件截图,证书、奖牌照片 | 招标代理机构 |
3 | 经营业绩 | 招标代理项目宗数,以中标通知书为准 | 前期由招标代理机构填报,待省市招标投标平台对接完成后自动采集 |
4 | 专业能力 | 课题研究、培训教材、招标文件示范文本成果扫描件,专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 招标代理机构 |
5 | 人员配备 | 人员社保缴纳记录和注册记录 | 招标代理机构 |
6 | 社会贡献 | 证书、通报表彰文件,其他捐资捐助佐证资料 | 招标代理机构 |
7 | 司法制裁 | 司法制裁判决文书或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招标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8 | 处罚处理 | 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批评文件 | 招标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9 | 不良行为 | 不良行为记录文件 | 招标代理机构、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