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威环政复不字〔2024〕225号
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黄某对被申请人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事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不服,于2024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对同一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已于2024年12月2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告知申请人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违法。复议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作出威环政复受字〔2024〕218号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已邮寄送达申请人,该行政复议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现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受理条件,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