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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8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时间:2024/01/10 15:22:49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

在近期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5家单位经营的1批次食品和7批次餐具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环翠区昱旺饭庄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当事人购进姜时索取了销货清单、供货商《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快速检测报告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0月24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2.环翠区邓小龙川菜馆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19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当事人对使用前的环翠区邓小龙川菜馆消毒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19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3.环翠区明缘重庆小面店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对使用前的自消毒餐饮具(碗)、自消毒餐饮具(盘子)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4.环翠区顺意餐饮店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对使用前的自消毒餐饮具(碗)、自消毒餐饮具(盘子)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5.环翠区他舅家肉夹馍餐馆对使用前的餐具消毒不合格案

(一)产品控制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

(二)处置情况

对使用前的自消毒餐饮具(大碗)、自消毒餐饮具(小碗)不合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现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我局收到检验报告后于2023年12月25日向该单位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及时整改,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