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专家库专家入库和抽取等活动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开征集专家。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方式。单位推荐的,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按专家入库程序进行。
第五条 专家入库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在公开征集期间登录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根据本人实际选择1-3个相应专业,填报申请信息、上传相关材料:
1.个人基本信息及近期证件照等;
2.身份证;
3.最高学历、学位和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职称等有效证书;
4.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
(三)通过审核的申请人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成为省专家库专家。
第六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终身不得入库。
第七条 具有高级职称满15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库专家,可自愿申请加入资深专家分库,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纳入:
(一)相关专业工作成果获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
(二)担任过省部级以上重点工程的经济、技术负责人;
(三)担任过省部级以上已发布的工程技术规范或技术标准主要起草人。
资深专家被暂停抽取或取消资格的,以及履职时被质疑、投诉且情况属实的,移出资深专家库,不得重新申请。
第八条 在库专家可自愿申请加入应急专家分库,无需另行审核,申请成功后6个月以内不得自行变更。
应急专家1年以内拒绝参加应急项目评标评审(包括电话无人接听、直接挂机)累计6次以上的,取消应急专家资格,不得重新申请。
第九条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立省专家库抽取终端,为交易活动提供专家抽取服务,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安全的抽取场所;
(二)配有监控设施和抽取所需的硬件设备、网络环境;
(三)有抽取服务人员和网络设备维护人员;
(四)有完善的抽取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第十条 专家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泄露专家抽取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专家抽取范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等确定。
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招标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7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设区市范围内抽取专家的,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2至24小时进行;全省范围内抽取专家的,专家抽取时间原则上应在开标前12至48小时进行。
远程异地评标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三条 专家抽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招标人提出抽取申请;
(二)在见证下进行专家抽取;
(三)采用语音自动通知、短信确认等方式通知专家;
(四)开标完成后,可在评标评审区外采用密函方式打印专家名单,也可在评标评审区内查看或打印专家名单。
补充抽取专家参照前款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交易项目或同一标段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法人参评专家只能为1人。
第十五条 专家参加评标评审时,凭身份证进行专家身份确认。
第十六条 参加评标评审活动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3年以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3年以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四)同一招标项目的专家有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五)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现场工作人员发现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已确认参评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规定到达时间前2小时,通过省专家库管理系统取消参评。相应专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充抽取。
第十八条 预定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临时缺席、回避等情形,应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充抽取相应专家。无法补足的,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第十九条 现场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专家履职情况。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人应在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5日以内,完成专家考核评价填报;未按时完成的,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锁定抽取功能,待其完成后自动恢复。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及时支付专家劳务报酬和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差旅费。专家已抵达,但评标评审活动确需取消或回避的,招标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一条 专家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参加评标评审的,可通过省专家库管理系统自行确定请假期限。
第二十二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外项目,所需专家可在省专家库抽取,遵照《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未按《办法》和本细则抽取、使用专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如实记录,并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专家入库和抽取管理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2021年9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