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收代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的管理,降低交易成本,防范市场风险,确保保证金安全交纳和及时退付,保障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办法》(鲁政字〔2022〕41号)及《贯彻落实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文件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威发改发〔2022〕296号)《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威发改发〔2022〕344号)《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各方主体行为规范(试行)》(威公管办〔2017〕2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收代退交易项目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证金是指进入交易中心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中涉及投标、谈判、询价、磋商、竞买等各类依法依规设立的交易保证金,不包括履约保证金等其他类型保证金。有关行业涉及外汇保证金管理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保证金管理
第四条 交易中心根据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批准后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做好保证金的代收代退、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扣押、非法占有保证金,不得挪用保证金。
第六条交易中心应遵循依法、安全、规范、高效、保密原则,做好保证金管理的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七条依法获取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含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等,以下同)的保证金交纳信息的,应按照相应交易规则进行解密,解密前的保证金交纳信息为保密信息,必须严格保密。特殊情况下需要查询的,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建档备查。
第三章保证金交纳
第八条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含招标人、采购人、代理机构等,以下同)要求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保证金的,应当交纳到交易中心保证金专用账户中,由交易中心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当在招标文件、采购文件、出让文件等相关文件中明确交易中心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名称、开户银行、账号、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段)、交纳方式、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由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按规定交纳;使用相关电子交易系统交纳保证金的,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应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保证金虚拟子账号交纳保证金。保证金到账时间以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第九条保证金交纳的金额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各领域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设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的保证金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交纳,其账户名称应与响应方的单位名称一致;自然人提交的保证金应从其本人同名账户转出;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为联合体的,应当以联合体中牵头单位(自然人)的名义交纳保证金,并对联合体各成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以电子保函形式提交交易保证的,可以通过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选择电子保函参与交易。
第十二条以纸质保函(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等)形式提供交易保证的,保函应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负责收取、保管和退还。法律法规对保函的收取、退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交易中心负责代收保证金的核对工作,向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和评审方提供保证金到账情况。对保证金的提交存有异议的,由交易中心协助交易相关方核对。
第四章保证金退付
第十四条公共资源项目交易结束(如已出具成交确认书,发出中标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废标、终止,流拍等,下同)后,通过相关电子交易系统交纳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起,根据业务流程由系统自动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人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在交易平台完成合同签订(公示)的,系统即时自动原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未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合同签订(公示)且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根据业务流程线上发起保证金退还程序、提交延期或不予退还保证金情况说明,威海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将按业务流程自动退回该笔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纠纷将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承担。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及海域使用权等竞买保证金划转工作按《山东省财政厅等 6 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鲁财综〔2021〕46 号)《威海市权益类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流程》(威发改发〔2022〕344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保证金收退期间,如国家机关包括但不限于公检法部门依据法律文书进行查询、冻结、查封、扣划的,交易中心将依法披露信息和配合办理手续,此种情况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六条保证金退付,因交易中心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停电、系统故障等引起的延迟退付,不视为交易中心延迟退付。
第十七条退还保证金时,投标保证金本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转至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及海域使用权等出让竞买保证金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交易中心应每年至少对沉淀保证金清理一次,全面摸排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全面梳理符合返还条件或逾期未返还的各类沉淀保证金。
第十九条因发生质疑、投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交易或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保证金暂不退还或延期退还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5日内经行政监管部门同意并将扣留或延期退还保证金的相关材料提交至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按相关要求处理。
出现法律法规或相关文件规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应当及时向交易中心发出不予退还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样式见附件),交易中心接到通知后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保证金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条交易中心对保证金实行电子化管理。与交易中心合作的银行、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应按照保证金收退流程、保密等相关工作要求,确保保证金在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中正常发挥作用。
第二十一条所有涉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证金的保密规定。与交易中心合作的银行、软件开发运维单位要按照保密协议规定和各自职责做好对保证金的收讫、到账确认、退回以及保证金专用账户信息的保密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参与保证金电子化管理的合作银行,要为交易中心提供符合保密要求的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通过信息系统生成的虚拟子账号交纳保证金,系统自动识别并关联具体的交易项目。交易中心和合作银行按照相应的交易规则提供保证金的解密、查询、退还服务。
第六章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从事保证金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证金管理职责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证金信息保密规定;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规定泄露信息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报请相关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与交易中心合作的银行及其工作人员、软件开发运维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且经查实的,交易中心将终止与其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未按照相关规定明确保证金交纳方式或者未及时根据业务流程发起保证金退还程序造成逾期退还保证金的,由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承担相关责任。属于《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1〕276号)《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威发改发〔2022〕240号)《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不良行为公示制度》(威公资交发〔2023〕4号)等文件中不良行为的,按照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未按照相关文件及时有效提交保证金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共资源交易响应方提交虚假保险保函、银行保函的,交易中心将按职责上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章附 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分中心参照执行。
附件: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说明
附件
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况说明
交易中心: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 于年月日(开标日期)组织的(项目名称)(编号、包号/标段:,以下简称该项目),保证金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元)。
(保证金不予退还具体原因),其保证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元)不予退还。
公共资源交易发起方(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