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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3/04/26 09:34:09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全省水文化建设工作,推进水利遗产保护管理,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水利厅

2023年4月10日


山东省水利遗产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暂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等相关政策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山东省红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水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参考《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和行动指南、《世界文化遗产评估指南》、奈良真实性文件等,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遗产保护与传承,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规范指导省级水利遗产申报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级水利遗产评价、认定申报工作,其他等级可参照执行。

一、省级水利遗产基本条件

(一)术语定义

水利遗产:指人民在长期治水、管水、护水、节水、赏水过程中,特别是在除水害兴水利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形成的具有较高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科技价值、艺术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生态环境价值,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水文化系统遗存。

省级水利遗产:是指山东省境内具有重大影响力,或具有显著除害兴利功能价值,或对特定历史时期具有重大影响或突出社会贡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以物质形态或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水文化系统遗存。

核心保护物项:是指遗产系统中最能体现或代表遗产特征、功能、价值的物项。

水利遗产主要分为物质遗产和非物质遗产两大系统。相关要素为:物质遗产以水利工程为主体,包括水利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本体、附属设施、周边环境以及附属于工程的相关文献、档案等;非物质遗产包括与工程有直接或实质联系的治水理念、人文精神、价值观念、传统治水工艺、传统水事活动及宗教节庆、传统习俗、知识技艺等及其表现形式(态)等。

(二)遗产申报基本要素情况

1.遗产名称  应注明遗产规范名称及所属地域行政区划。

2.遗产状态  主要说明遗产是否仍在继续发挥原有功能,即仍在使用的在用工程,或已经丧失原有功能的工程遗址。

3.遗产范围  明确遗产的保护区域“四至”范围(含经纬度,附图说明)。

4.核心物项  明确能够代表或者体现遗产主要特征、功能和价值的实物或者载体等(附图片说明)。

5.产权单位及责任主体明确遗产的产权归属和管理权属;明确遗产保护与管理的责任主体。涉及多个责任主体的,需明确责任分工(附相关证明)。

6.申报主体遗产申报单位以遗产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若申报水利遗产地域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也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实施统一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牵头申报的,需由遗产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7.遗产认定年限建成或传承的历史水利遗产不少于100年。对于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治水、具有突出革命文化属性的认定年限不少于50年。

(三)遗产价值评估

遗产主要以价值评价(评估)为基础,同时体现尊重历史、尊重自然和尊重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理念。即在山东乃至中国或者人类历史、特别是在除水害兴水利发展史上,具有标志性意义或产生重要(大)影响;与社会变革或重要历史事件及人物密切相关,且有重要纪念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蕴涵水灾害防治、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水景观欣赏等方面的知识、制度、工艺和技术且规模较为宏大,具有代表性、独特性甚至唯一性;对推动文明进步、社会稳定发展、人民安居乐业、精神文化传承、水利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或产生重要影响,并对当代具有借鉴价值;具备完善的遗产保护、利用、发展规划和良好的保护利用基础。

1.遗产主要特征

治水特征:描述遗产历史时期或延续至今的水利功能,在发挥除害兴利作用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治水特征。如防洪系统的稳定性、灌溉系统的保障性、复合水利系统的多功能性等。

民生特征:描述遗产在长期历史演变过程中,发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改善民众生存生产生活条件、提升民生福祉等方面作用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民生保障特征。如最广泛的利民性、与经济社会发展高度的匹配性、生产生活的坚实保障性等。

文化特征:从文化传播传承的角度,介绍遗产所蕴含的治水理念、价值观念、人文精神等内涵要义及其表现形式(态)所体现出的文化特征。如鲜明的时代性、明显的地域性、突出的民族融和性等。

独特特征:通过与国内国际相同或类似的工程比较,介绍工程本身在治水理念、规划设计、技术知识、管理制度、生态景观、文化特色等方面所具有的唯一性、原创性、标志性和代表性。

2.遗产功能与价值评估

在全面梳理遗产演变历史脉络并经现场核实调查的基础上,采取定性与定量、历史与当代相结合方式,实事求是阐述遗产的功能及作用,科学评估遗产所具有的突出普遍价值(涉及但不限于下列功能与价值)。

除害兴利功能:阐述遗产原始具有的或后续历史时期拓展的除害兴利功能,尤其是正在活化使用的功能,包括防洪、灌溉、漕运、供水、排水、发电、水土保持等,以及发挥的作用和产生的直接效益。分析评估遗产作为人类除水害兴水利的典范之作,对延续至今或业已消逝的某种工程规划设计理念、建造技术工艺、景观设计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能够提供独特和特殊的见证;历史时期围绕遗产曾发生的重要治水事件或重要治水人物及产生的历史影响和贡献等历史价值。

兴业惠民功能:基于遗产兴利除害功能作用,结合遗产地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比较优势,阐述遗产对促进区域、地域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健康水平及人口素质进程中的重要支撑保障作用。分析评估遗产在生产生活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改善人民生活、增进人民福祉以及水利事业发展等人类文明进步方面的经济价值。

生态景观功能:从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与治理角度,阐述遗产工程本体在景观层面的艺术性观赏性;对周边区域内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形成、改变、发展、提升等所产生的重要影响,以及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突出地位和作用。分析评估遗产在水土资源涵养、景观塑造、生态环境改善、水土保持、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生态价值。

艺术鉴赏功能:阐述遗产在大众审美、艺术鉴赏、陶冶情操、愉悦心情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分析评估遗产在空间布局、造型设计、材料选用、色彩装饰、风格格调等建筑艺术上的创意表现手法和艺术水准;附属的碑刻、雕刻、壁画及其他固定的装饰、陈设品、衍生品等文物古迹的历史艺术特征和造型艺术等艺术价值。

创新创造功能:阐述遗产在修建、运行历史时期创造发明的选址布局方法、规划勘察设计、结构设计、施工工艺、建筑材料、水工技术、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水资源管理技术、生态环境治理技术、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制度手段等的开创性、先进性、引领性作用。分析评估遗产对当时同类工程的借鉴意义,及对促进科学知识的传播、当代水利基础科学研究、水利科技进步发挥的重要启迪和影响的科技引领价值。

传承永续功能:阐述遗产延续至今且仍在活化使用功能的可持续性。遗产所承载或蕴含着的诸如哲学思想、价值观念、道德精神、治水理念、技术知识、文学艺术,以及与遗产有直接或实质联系且被当地群众普遍接受认同的宗教、节庆、习俗文化、表演艺术和广为流传的神话、寓言、故事及其表现形式(态)等非物质文化的继承性和传承性。分析评估遗产在知识传授、学术研究、公益科普、弘扬发展的水文化传承传播价值和对社会风尚、精神面貌、道德情操、价值观念的教育教化引领价值。具有红色基因的水利遗产应注重革命精神、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精神的挖掘、阐释和传承弘扬。

(四)遗产保存保护状况

1.遗产地概况

自然条件:简要介绍遗产所在区域范围内的自然地理、水文气候、地形地貌、河流水系等情况,着重说明对遗产产生重要影响的自然因素。

经济状况:说明遗产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尤其要描述遗产对当地经济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社会情况:说明遗产所在地人文环境、社会发展、人口状况、资源环境等情况。少数民族地区还需介绍民族成分、突出特点等。

2.遗产发展沿革

主要介绍遗产各个历史时期的发展演变脉络。包括遗产的起源和发展经历的历史阶段,即发展演变过程。其中,古代水利工程或遗址,应该描述其各历史时期曾发生过的重大的变化,如续建、拆除、损毁或重建等,并对原因背景予以说明。

3.遗产保存保护状况

真实性:结合实地调查、现场察勘、文献考证等,重点阐释遗产本体及相关(配套)设施的位置、布局、结构、材料等物质形态的原真性及周边环境与工程关系的原初性;现存保留且仍能传达历史资讯的工程史料来源的可信性和非复制、仿照性;施工技艺、道德精神、治水理念、传统习俗等非物质文化形态和载体的连续性和传承性。

完整性:结合实地调查、现场察勘、文献考证等,重点阐述现存遗产本体及其周边环境所能完整体现遗产的主要特征、遗产价值及非物质文化的必要要素。面积足够大,能完整代表或体现遗产价值的特色和过程。

4.遗产管理与使用现状

管理现状:明确说明遗产的管理体制机制、相关规划编制、法规制度建设、设备设施管理、资金投入保障、管理人员落实、队伍培训建设以及专业文保单位、相关保护措施(尤其针对核心物项)、日常跟踪检测、防灾减灾能力和预案等情况,以及是否面临或正在遭受自然和人为破坏等。

使用现状:明确说明遗产在工程功能、宣传教育、科普研究、公众参与、休闲观光、文旅融合等方面的利用情况,以及相关非物质文化的传承发展情况。

5.拟采取的重点保护措施

针对保护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加强遗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说明下一步拟采取的重点措施。主要包括拟对遗产主体维护及配套设施建设采取的重点保护措施,法规政策制度出台、管理体制机制创新、保护发展规划编制,以及专业管理队伍建设、新技术监测手段运用、文旅融合等功能拓展、资金投入保障等。

6.发展前景展望

结合省级重大战略、区域发展战略、绿色可持续发展、水利改革与发展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分析展望遗产未来保护与发展的机遇与挑战。从遗产保护、利用、传承与可持续发展潜力和多业态、多元化、多样化融合发展,助力区域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乡村振兴,促进水利高质量发展等方面,描绘遗产未来保护与发展的前景。

7.其他材料

基础材料,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遗产位置图、全景图、工程平面布置图、规划图等;遗产核心保护物项图片;工程史料典籍、设计施工技术(艺)、人文景观、创意产品、习俗文化、文旅活动以及保护与利用工作的相关图片、照片等。二是针对遗产保护管理出台的法规政策、制度办法、相关规划等。

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两大类:一是能够证明遗产产权归属和管理权属,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证书影印件。二是遗产所获得的荣誉、奖励、认证、科学研究成果证明及其它相关支撑材料(世界级、省级级、省部级相关荣誉)。

二、申报与认定程序

省级水利遗产认定申报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

(一)自愿申报

在自愿基础上,以遗产所在地的县及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省级水利遗产申报主体。若申报水利遗产地域涉及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可由涉及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申报,也可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或实施统一管理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报。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牵头申报的,需由遗产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二)专家评审

省水利厅成立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初审,择优评选。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实地查阅有关文件材料,查看遗产保护管理情况等。根据现场核查结果,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如发现与申报材料严重不符的情形,取消参评资格。

(三)省级审定

专家评审结果经省水利厅审定后,在水利厅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平台公示。通过公示的申报项目,由省水利厅发文认定为省级水利遗产,并颁发省级水利遗产标识。

三、管理要求

省级水利遗产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如未在一年内制定完成保护与利用规划或出现较为严重保护利用不当情形,必须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省级水利遗产资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水利遗产申报保护利用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加强与文旅、地方志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做好申报工作的组织、发动、协调等工作。

(二)做好保护利用

各申报单位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探索水利遗产长效保护机制,在认定1年内及时制定科学可行的水利遗产保护和发展规划,做好水利遗产的有效保护和永续利用。

(三)做好传承弘扬

各地要挖掘、研究、提炼水利遗产蕴涵的历史文化内涵,积极创新传播方式,丰富传播内容,讲好历史文化故事,加大宣传力度,做好成果传承与弘扬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