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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业扶持政策(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

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