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心内全部入驻企业(机构)年营业收入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按照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总额的1.5‰给予中心主办方奖励。每个中心每年所获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政策依据: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环翠区关于优化提升威海创新园的扶持意见》的通知(威环科发〔2022〕2号第2页(1))
满足上述条件,且能够提供中心内全部入驻企业(机构)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入驻协议)、年度税收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①各中心主管部门负责各中心的主办方、入驻企业(机构)等主体申报材料的收集,审核把关后形成完整申报材料提交给政策兑现各牵头部门。
②各牵头部门对各中心主管部门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报主体的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并将扶持资金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提交区财政局、审计局。
③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各牵头部门提交的扶持资金初审意见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反馈至各牵头部门。
④区科技局根据区财政局、审计局反馈至各牵头部门的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拟定政策兑现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区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王磊,联系电话:0631-5810129。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加快建设威海创新园的专项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21〕2号)废止,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