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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奖励政策

①对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国际电信联盟(ITU)以及经 ISO 确认的可发布国际标准组织批准发布的国际标准,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②对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国家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5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2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7.5万元资助。③对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并在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业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2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 6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④对山东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山东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山东省地方标准,主持制定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资助;主持修订的,给予不超过5万元资助;参与制定的,给予不超过3万元资助;参与修订的,给予不超过1.5万元资助。⑤对承担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资助。⑥对承担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或推广应用平台工作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⑦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国家级标准化研究机构认定的企业标准 “领跑者”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⑧对获得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资助。⑨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项目主持单位,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资助。⑩对获批承担市级标准化宣传培训教育项目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标准化项目的,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助意见后报市政府批准。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资助资金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获得过各级各类资助或奖励的标准化项目不再重复资助。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照 1:1 比例分担。

政策依据: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关于修订《环翠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22〕1号第6页(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