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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1137100200436109XF/2022-39413
  • 发布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 内容分类:部门文件
  • 成文日期:2022-08-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 有效性/截止日期:
  • 文号:威环发改字〔2022〕30号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环翠区财政局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发改字〔2022〕30号)

时间:2022/08/12 09:16:21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浏览次数:



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决定.pdf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促进环翠区服务业科学发展、领先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方向

支持服务业新型业态和重点支撑领域发展,提高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和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优质和规模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税收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6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增资且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30万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

4.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给予补助: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6%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7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5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5.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

(1)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当前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75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75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拟境外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对纳入冲击新目标监测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一次性额外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乡村振兴企业在我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补助。

(7)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8)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2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最高补助2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最高补助25万元。

(10)对我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6.凡首次获得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商务服务业

7.新认定为市级或以上服务贸易产业园、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新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内外贸结合市场、跨境电商聚集区(园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的,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元。

9.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多补助3个展位,对组织时承诺给予高于50%展位费补贴的展会,以通知为准进行补贴。

10.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相关中介组织协作,组织5家以上(含5家)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业

11.对于区属限额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当年投资300万元(含)以上,对在本区属地的经营场所进行设备更新、装修改造,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2.对在威海国际新材料产业园区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开业当年分档给予经营业主一次性扶持,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为基础档,扶持25万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以每递增10000平方米为计算档次,分别给予超出以上一个档次15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旅游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3.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点(区),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旅行社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4.获得国家级文旅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文旅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文化产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5.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重点)基地、园区、项目,初次申请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市级、省级文化企业的,扶持3万元、5万元。

16.对落户在我区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反映环翠主题、展示环翠形象的原创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或通过院线正式公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山东省“精品工程”的,每部再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金鸡奖、百花奖等著名奖项,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每部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影视企业当年获得奖项只按最高标准扶持1次。

17.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威海手造、山东手造的企业,分别扶持1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初次申请分别扶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工作,对取得良好效果的传承人(每年培训活动不低于20场,每场不少于30人,经文旅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市区级宣传和文旅部门组织的非遗展示活动,每场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补助。

18.对区内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备案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类展览、比赛、培训等活动给予补贴。承办由中国文联及直属各艺术家协会作为主办方的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承办的其他活动,根据规模、层次、质量和对我区影响力,经区评审小组(宣传部、文联和文旅局组成)评审确定后,给予1-3万元的补贴。每场活动需至少提前1个月到区文旅局备案,展览活动展品数量不少于80幅,展期不少于10天。(对正在享受运营补贴的场馆自身举办的展览活动不享受活动补贴,待运营补贴期满后可享受此政策。)

19.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对具有完整建设、审批手续,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达到办馆要求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给予适当运营补贴。对新建的展馆,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馆藏品、展品需达到800件以上;对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改建的,其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馆藏品、展品需达到300件以上,规范运行且常年对外开放(每年不少于200天),按0.3元/㎡/天的标准对展厅部分给予运营补助,补贴天数全年按照最多不超过300天,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年,连续补助3年。(对2020年底前已享受政策的场馆继续享受原扶持政策,不享受新政策。)

20.积极引进优秀的、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和艺术机构,培养人才,培育产业。符合申请条件,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在我区规划的艺术园区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设立艺术家工作室,半月湾区域给予1.5元/㎡/天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6万,其他区域给予1.0元/㎡/天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4万,连续补助三年;新入驻的艺术机构(艺术交流、展示交易、休闲体验、教育培训、配套服务、文化创意、特色文旅等艺术相关产业项目),半月湾区域的给予1.5元/㎡/天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其他区域的给予1.0元/㎡/天的租金补贴(参照租赁合同计算天数),每年不超过8万,连续补助两年。扶持期满后重新设立工作室或艺术机构不延续享受该项政策。(对2020年12月31日前入驻且投入运营的项目享受原扶持政策。)

(四)体育产业

21.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的,初次申请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  

22.每年协会、俱乐部自主举办一次以上超过200人规模的区级赛事或活动,且全年累计参加人数超过2万人次(有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抽查记录)的体育健身项目,给予主要承办单位扶持资金3万元。

23.打造环翠地域特色体育品牌赛事,对区内企业、单项协会、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赛事或活动,分别给予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社区服务业

24.当年新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含)以上,与社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无偿赠予或使用合同(协议),无对外出租和借用、共用等情况,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各功能室设置合理,配备相应服务器具,并全部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展活动基本需求,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扶持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

(六)康养服务业

25.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对核定床位不少于20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经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专门养护病区的医养结合机构,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给予医养结合运营补助分别不超过2000元、4000元。

四、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26.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育,促进中小企业膨胀,对新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规上服务业企业,在纳统年度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若企业在纳统次年营收增幅高于所属专业全区平均增幅,最高再给予2万元扶持。若企业享受过此项政策后被退库再次升规纳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附则

1.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3.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4.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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