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文件库】部门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政府直属机构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2-0030002
  • 成文日期:2022-08-12
  • 公开发布日期:2022-08-12
  • 发文字号:威环发改字〔2022〕30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2-08-12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3-01-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决定

威环发改字〔2022〕30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重新予以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威海市环翠区发展和改革局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2022年8月12日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为促进环翠区服务业科学发展、领先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扶持方向

支持服务业新型业态和重点支撑领域发展,提高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和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优质和规模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税收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6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增资且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30万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

4.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给予补助: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6%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7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

2)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5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4)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市级政策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5.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上市、挂牌、融资的企业:

(1)对拟境内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工作实施进程分阶段最高补助200万元。按照当前审核机制,拟上市企业在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完成报备并正式进入辅导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75万元;上市申报材料被正式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75万元;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拟境外上市的企业,经境外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受理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境外上市成功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3)对纳入冲击新目标监测统计的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成功上市的,除享受上述政策外,一次性额外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4)企业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5)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0万元。

(6)鼓励人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乡村振兴企业在我省齐鲁股权交易中心和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补助。

(7)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8)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并达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不超过2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9)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最高补助2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最高补助25万元。

(10)对我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按不超过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二)现代物流业

6.凡首次获得国家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三)商务服务业

7.新认定为市级或以上服务贸易产业园、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的,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新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内外贸结合市场、跨境电商聚集区(园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的,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20万元。

9.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多补助3个展位,对组织时承诺给予高于50%展位费补贴的展会,以通知为准进行补贴。

10.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相关中介组织协作,组织5家以上(含5家)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业

11.对于区属限额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当年投资300万元(含)以上,对在本区属地的经营场所进行设备更新、装修改造,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12.对在威海国际新材料产业园区内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开业当年分档给予经营业主一次性扶持,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为基础档,扶持25万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以每递增10000平方米为计算档次,分别给予超出以上一个档次15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旅游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3.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点(区),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旅行社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0万元、20万元。

14.获得国家级文旅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文旅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文化产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5.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重点)基地、园区、项目,初次申请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市级、省级文化企业的,扶持3万元、5万元。

16.对落户在我区的影视企业,拍摄制作反映环翠主题、展示环翠形象的原创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或通过院线正式公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入选山东省“精品工程”的,每部再奖励最高不超过15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金鸡奖、百花奖等著名奖项,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每部再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同一影视企业当年获得奖项只按最高标准扶持1次。

17.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地的,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5万元、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威海手造、山东手造的企业,分别扶持1万元、3万元。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初次申请分别扶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鼓励非遗传承人开展技艺传承工作,对取得良好效果的传承人(每年培训活动不低于20场,每场不少于30人,经文旅部门认定符合标准的),给予1万元奖励。参加省级、市区级宣传和文旅部门组织的非遗展示活动,每场分别给予1000元、500元补助。

18.对区内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的由区委宣传部和区文化和旅游局批准备案的,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类展览、比赛、培训等活动给予补贴。承办由中国文联及直属各艺术家协会作为主办方的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扶持;承办的其他活动,根据规模、层次、质量和对我区影响力,经区评审小组(宣传部、文联和文旅局组成)评审确定后,给予1-3万元的补贴。每场活动需至少提前1个月到区文旅局备案,展览活动展品数量不少于80幅,展期不少于10天。(对正在享受运营补贴的场馆自身举办的展览活动不享受活动补贴,待运营补贴期满后可享受此政策。)

19.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对具有完整建设、审批手续,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达到办馆要求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给予适当运营补贴。对新建的展馆,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馆藏品、展品需达到800件以上;对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改建的,其建筑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馆藏品、展品需达到300件以上,规范运行且常年对外开放(每年不少于200天)0.3元/㎡/天的标准对展厅部分给予运营补助,补贴天数全年按照最多不超过300,补助金额最多不超过80万元/年,连续补助3年。(对2020年底前已享受政策的场馆继续享受原扶持政策,不享受新政策。)

20.积极引进优秀的、有影响力的艺术家和艺术机构,培养人才,培育产业。符合申请条件,经学术委员会审定,在我区规划的艺术园区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设立艺术家工作室,半月湾区域给予1.5元/㎡/天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6万,其他区域给予1.0元/㎡/天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4万,连续补助三年;新入驻的艺术机构(艺术交流、展示交易、休闲体验、教育培训、配套服务、文化创意、特色文旅等艺术相关产业项目),半月湾区域的给予1.5元/㎡/天的租金补贴,每年不超过10万,其他区域的给予1.0元/㎡/天的租金补贴(参照租赁合同计算天数),每年不超过8万,连续补助两年。扶持期满后重新设立工作室或艺术机构不延续享受该项政策。(对2020年12月31日前入驻且投入运营的项目享受原扶持政策。)

(四)体育产业

21.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的,初次申请分别扶持最高不超过15万元、30万元。  

22.每年协会、俱乐部自主举办一次以上超过200人规模的区级赛事或活动,且全年累计参加人数超过2万人次(有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抽查记录)的体育健身项目,给予主要承办单位扶持资金3万元。

23.打造环翠地域特色体育品牌赛事,对区内企业、单项协会、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赛事或活动,分别给予扶持资金分别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社区服务业

24.当年新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含)以上,与社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无偿赠予或使用合同(协议),无对外出租和借用、共用等情况,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各功能室设置合理,配备相应服务器具,并全部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展活动基本需求,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扶持分别不超过20万元、40万元。

(六)康养服务业

25.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对核定床位不少于20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经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专门养护病区的医养结合机构,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给予医养结合运营补助分别不超过2000元、4000元。

四、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26.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育,促进中小企业膨胀,对新入库纳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含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规上服务业企业,在纳统年度给予1万元资金扶持,若企业在纳统次年营收增幅高于所属专业全区平均增幅,最高再给予2万元扶持。若企业享受过此项政策后被退库再次升规纳统的,不再享受此项政策。

五、附则

1.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号)执行。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3.该项政策扶持资金实行总额控制。

4.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认定要求及流程


附件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法人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

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2019年8月9日以后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组织等。

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的经营业务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21〕4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2019年8月9日以后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区,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等资料、交易所交割单及交易记录、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进行上市(含科创板)、挂牌、融资企业的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威政发〔2021〕4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的,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外,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补助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申请挂牌或转板补助的,需提供企业成功挂牌或转板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申请并购重组补助的,需提供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批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申请迁址补助的,需提供上市挂牌、工商变更资料,购房或租赁合同及发票;申请发债补助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债券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发行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5.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二)现代物流业

6.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商务服务业

7.新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产业园扶持。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省、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等扶持,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9.境内外展会,企业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展会参展情况、近三年进出口业绩情况(上年度进出口低于500万元参加境内展会原则上不予补贴,相关中介组织无需提供进出口业绩情况);需说明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2)环翠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3)申请企业本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

(4)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5)费用支出证明,包括支付凭证、发票证明材料。(留复印件、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6)法律责任声明。

(7)其它商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商贸流通业

10.传统商贸企业是指实体百货、超市、购物中心及家居建材商场。

11.传统商贸企业扶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投资明细、投资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2.大型商业网点扶持,企业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旅游业

13.申报旅游产业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对应申报项目材料(详见第14项),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字。

14.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点(区)、A级旅行社、商品设计大赛获奖企业和个人。项目单位需提供相关部门公布成绩的公文原件或者复印件。

(六)文化产业

15.申报文化产业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对应申报项目材料(详见第16项),以上材料需加盖企业公章或个人签字。

16.一是新认定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和文化企业项目单位需提供获评公文原件或者复印件。二是拍摄制作环翠题材影视作品项目单位需提供出品方信息,原创电影、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作品反映环翠形象的片段,在中央电视台、院线或省级电视台公映/播出证明,获奖证明等。三是非遗项目单位需提供获评公文原件或者复印件,每场培训活动签到表、照片及备案表;每场展示活动通知及照片资料。四是举办文化类活动项目单位需提供承办文化活动主办方授权件,活动备案表,活动照片,作为主办、承办或协办方海报照片,参展书画家的个人简介,联展中代表性书画家简介(任职情况、成就、名誉奖励等),展品列表及展期证明。扶持标准:参展艺术家为省文联直属艺术家协会的扶持1万元,为国家文联直属艺术家协会的扶持2万元,为国家级理事及以上的扶持3万元,具体由评审小组综合评定。五是场馆类运营补贴项目单位需提供建筑面积证明,展品和馆藏品数量清单,营业时间公示,新建或改建照片资料,开业时间证明(公众号推文或照片资料),水电费票据及员工工资单。六是油画小镇项目单位的艺术家工作室和艺术机构正式投入使用前需向油画小镇提供艺术家资料并进行审批备案,同时提供购买或租赁合同,建设或装修照片,开业运营时间证明(公众号推文或照片资料),面积证明,照片资料等。

(七)体育产业

17.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获奖证书、承办活动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社区服务业

18.企业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投资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无偿赠与或使用的书面合同(协议),经区民政局初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复审后确定。

(九)康养服务业

19.认定要求:项目单位需提供环翠区医养结合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

认定流程: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各自负责分管领域的资料申报和初审,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评审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

(十)市场主体培育

20.限额以上企业需正式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后给予扶持。纳新次年需区统计局审核企业年营收增幅高于所属专业全区平均增幅,通过审核后再给予纳新次年的扶持。

二、认定程序

(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资料申报和初审,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评审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资料、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及专家(机构)评审意见提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二)区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将结果反馈至各部门。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审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统一意见后将资金最终使用建议提交给区发展和改革局。

(四)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资金最终使用建议,拟定兑现意见,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