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省水利厅制定了《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的通知
环翠区水利局
2022年8月10日
附件
山东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指导意见
一、为了深化我省水利改革,创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模式,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总承包,适用本指导意见。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项目法人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承包方式。
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项目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以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不列入总承包范围。
鼓励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总承包。
严禁总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五、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或设计-施工总承包(D-B)方式,也可以根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风险合理分担原则和承包工作内容采用其他总承包方式。
六、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是满足所有资质要求的独立法人单位、隶属于同一经营实体的设计、施工单位,或具备单独资质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招标过程中应将已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等作为招标文件的附件依法依规进行公开,前期参加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编制的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第三方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水利水电行业勘测设计、施工资质;
(二)具有与工程项目总承包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能力、设备采购能力、工程施工能力、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和财务能力,企业信誉良好;
(三)单独资质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须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牵头单位,明确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鼓励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四)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七、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采用联合体承包方式的,应由牵头单位人员担任项目经理。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未同时具有相应设计和施工执业注册资格的,应按照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要求分设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施工项目负责人。
八、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程总承包单位。采用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省、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九、工程总承包采用总价合同或单价合同方式,总承包合同应根据建设项目的风险情况合理设置激励和风险对等分担条款,明确项目主要材料价差的风险额度、调整范围及调整方法。
工程总承包发包价格应以初步设计批准的概算或批准概算的单价为控制标准,初步设计概算未明确概算单项总价或概算单价的,可以按照相应水利定额或合同约定价格确定。临时工程宜采用总价合同方式。
十、工程项目总承包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招标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合理设置评分权重和评标办法。当联合体投标时,以联合体中信誉较低者计分。
十一、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水利建设项目,采用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采用工程总承包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范规程要求并达到相应设计深度,保证地质勘察和设计质量,明确重大技术方案、建设标准,严格核定工程量和概(估)算。
十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内容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规程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设计、采购、施工和试运行,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关工作;
(二)组建与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覆盖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全过程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职业健康及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实现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安全等建设目标;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测设计、设备采购、工程施工、调试、试运行工作,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和档案资料完整;
(四)配合做好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项目验收按照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执行。工程实施过程中各类工程管理技术文件、报验表格等应作相应调整,在相关表格中增加“工程总承包企业”栏目,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意见;
(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义务。按照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六)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利工程前期工作、建设管理、财务管理、质量和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
十三、项目法人对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负首要责任,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协助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设计变更的报批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相关工作。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参与做好征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其他建设条件,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建现场管理机构,派驻现场负责人,及时提供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工程正常实施。
(三)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手续以及项目划分报审和项目开工报备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加强合同管理,督促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对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五)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规定,保证设计变更不得低于初步设计批准的质量安全标准,不得降低工程质量、耐久性和安全性。
(六)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及时组织工程验收和结算。
(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的其他职责。
十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建设进度、环保、水保、计量支付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十五、总承包工程项目通过完工验收后,合同双方应当及时进行工程完工结算和支付。实行总价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总价结算;实行单价合同的,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工程固定资产的移交,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办理。
十六、总承包项目执行质量安全监督制度,各级水利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实施监督。
十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总承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落实整改。
十八、工程项目总承包遇到不可抗力影响合同继续执行时,由合同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申请第三方调解仲裁。
十九、本指导意见由山东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二十、本指导意见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