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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的通知

时间:2022/07/22 15:47:06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经营,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期,省司法厅制定并印发了《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省事项清单(2021年版)》),同时废止了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按照市司法局统一部署,现将《省事项清单(2021年版)》予以转发,请各行政执法部门参照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事项清单认领公示工作。对照《省事项清单(2021年版)》,认领本部门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并形成本部门事项清单,于8月20日前在本部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专栏进行公示,并报区司法局备案(备案模板请参照附件2和附件3)。区司法局于6月1日印发的《关于全面规范落实<威海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新增事项清单>的通知》中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请一并认领公示并报区司法局备案。

二是做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工作。若认领的事项清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的,要尽快与上级部门沟通对接,做好裁量基准的调整适用工作。需本部门自行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于10月底前按程序修订并公布实施,并于11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箱报区司法局备案。

落实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制度情况已纳入法治建设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落实,规范不予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程序,要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案件全部纳入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畴,规范案件办理程序和裁量标准。


联系电话:5301623(33623)

邮箱:whhcqsfjxzfy@wh.shandong.cn



附件:附件1: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docx


威海市环翠区司法局

2021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