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对冲疫情影响,充分发挥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有效营造消费氛围,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22年威海惠民电子消费券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时间和范围
6月初至7月底,在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零售、住宿、餐饮领域展开。
二、参加对象和条件
(一)消费者
面向威海市范围内所有人员,限定每人每轮活动至多领取 1次消费券。
(二)商家
1.交易发生地在威海市,经营手续齐全,疫情防控消杀到位,具备店内消费条件,店容店貌整洁,符合政府补贴指定的行业属性,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
2.电子消费券仅限线下到店使用,参与活动的商家需支持核销消费券相应的支付方式。
3.鼓励参与商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优惠让利方案,同时保证商品质量、无虚假宣传和变相加价行为。活动期间,商家应在店内铺设海报、易拉宝等宣传物料,引导消费者参与活动。
4.商家及商家员工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或者协助他人套取活动资源、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向商家追回相应损失。
三、消费券投放和使用
(一)投放金额
分三轮发放电子消费券,总金额共计10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进行分摊。按2020年电子消费券综合撬动杠杆比例1:11计算,预计可拉动消费总额1.1亿元。
(二)投放计划
1.第一轮:投放惠民消费券总计10万份,每份50元(含5张10元券),总额500万元。
2.第二轮、第三轮:投入财政资金500万元以及上一轮由于消费券逾期未使用而沉淀的资金。结合前期用户消费倾向、消费券使用率等数据分析报告,另行设置第二轮、第三轮消费券投放具体时间、券种、规模和金额。
(三)领取方式
全市居民,依托第三方平台领取(第三方平台的选定,需结合平台提供的补贴以及平台的适众性,经综合评估后确定)。
(四)领取规则
消费券在指定时间通过特定平台开始发放,先到先得,领完即止。
(五)使用规则
1.消费券领取成功后,通过既定的支付平台进行核销使用。按1:4比例核销使用,即10元券消费满40元可用,每笔消费限用一张消费券。
2.消费券在使用时,可以与商家优惠以及平台补贴叠加使用,核销优先级:商家折扣(或优惠券)>惠民消费券。
3.每轮消费券设置有效期,逾期自动过期,过期时间以券面展示时间为准,券过期不补发。
4.消费券不可提现,不可转赠、转让他人,不可为他人付款,不可售卖。
5.使用本次活动发放的券消费,在有效期内使用券的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券可再次使用,退款后的券有效期不变;如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券无法再次使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政务新媒体、所选平台广告等各类媒体资源,在参加活动的店铺内,对电子消费券领取渠道、使用范围和规则等活动内容进行全方位跟踪宣传,营造浓厚活动氛围,引导正向社会舆论,刺激消费欲望,确保活动效果。
(二)强化评估督导。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平台、商家的监督管理,实时掌握商家参与情况和消费券的实际消费情况,并动态评估结果,灵活掌控各面额消费券的投放比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保护消费者利益,最大限度发挥消费券对消费的刺激作用,把促消费政策落实好。
(三)明确部门职责。
1.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电子消费券促消费活动全面工作;对多方平台进行比较,确定投放渠道;与第三方平台签订活动运营协议;负责与第三方平台沟通,定期出具数据分析报告;整理电子消费券商家参与及消费者使用指引,组织引导相关企业、商家积极参与相关活动,结合活动提出各自优惠方案;做好效果评估工作;负责电子消费券资金使用管理以及绩效评价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消费券所需资金保障,及时拨付资金。惠民消费活动全部结束后,根据第三方平台提供的全量数据,按市区分类汇总,确定市、区(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的券资金额。对区(市)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年终通过体制结算予以扣减。
3.各区市、开发区: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企业、商家、消费者的发动组织工作,配合做好承担电子消费券资金的核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