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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 鼓励改造提升楼宇。

由投资管理主体投资进行整体改造,改造后成为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齐全的商务楼宇,经认定,按用以发展楼宇经济的商务办公面积(主要包括:办公用房的套内面积,不包含走廊、楼梯、电梯、卫生间等公共设施的面积)给予投资管理主体每平方米5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 鼓励盘活闲置楼宇资源。

对于整体闲置的商务楼宇,一年内整体入驻率达到80%以上,按照入驻企业当年区级地方贡献总额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  鼓励打造特色专业楼宇。

1.对已建成的商务楼宇,当年自主新引进金融、类金融机构4家(含)以上且累计达到10家(含)以上的,参照自主新引进机构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的20%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30万元。对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专门用于聚集金融、类金融机构的商务楼宇,自竣工验收之日起3 年内且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10家(含)以上,给予投资管理主体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补助;自首次获得补助2年内,自主新引进机构达到20家(含)以上,按照新引进机构当年区级地方贡献100%,再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一次性补助。累计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

2.对于金融、类金融以外的,由投资管理主体通过自主招商培育的,整体入驻率达到70%以上,同一行业及其关联企业5家(含)以上且占全部入驻企业个数比重达到60%以上的商务楼宇,其集聚行业符合环翠区产业发展方向,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特色专业楼宇后,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奖励。

四 鼓励发展“亿元”、“千万元”楼宇。

对于入驻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商务楼宇投资管理主体进行扶持,按2000万元、3000万元分档实施阶梯式扶持。其中,上缴税金总额低于2000万元的部分,参照入驻企业当年对区级地方贡献总额(下同)的15%给予一次性扶持;上缴税金总额2000万元(含)至3000万元的部分,参照20%给予扶持;上缴税金总额高于3000万元(含)的部分,参照25%给予扶持。已获得扶持的商务楼宇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下一阶梯基数的年度可再次获得扶持,扶持金额需扣除已获扶持的额度。

五 鼓励提高楼宇服务质量。

1.对于在楼宇内设立楼宇服务中心(不含物业管理办公室、对外经营性质的商业设施)、党建活动中心等配套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含)以上的,经验收评估合格给予投资管理主体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贴。

2.对于安排专人作为楼宇联络员,主动服务入驻企业,积极协助镇街及相关部门完成环翠区楼宇经济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采集更新工作,统计数据报表率达100%,且报送数据及时、准确的商务楼宇,经主管部门和所在镇街评定为“满意”等级,每年给予投资管理主体5000元奖励,其中2000元由投资管理主体发放给楼宇联络员。

六 鼓励楼宇招引优质企业入驻。

对于新成立或区外迁入其他商务楼宇的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自其纳税总额首次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年度起,三年内每年按照其当年区级地方贡献的20%给予奖励。入驻企业自获得奖励起达不到标准的年度,该年度不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