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管理,提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和水平,打造“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威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委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阳光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及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代理业务,并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市交易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的代理机构。
第三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本行业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实施信用评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直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代理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健全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和运用机制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负责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按相关规定对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进行见证,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信息登记
第四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托市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建立全市统一的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对通过市交易平台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登记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初次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登记以下信息,并按要求上传相应的证明材料:
(一)代理机构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法人代表等基本情况信息;
(二)从业人员信息,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资格职称、社保缴纳、联系电话等个人信息;
(三)代理机构信用承诺书;
(四)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在信息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完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登记:
(一)企业法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二)在“信用中国”或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被列入“黑名单”的;
(三)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四)因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禁止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的。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七条 代理机构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备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或场所;
(三)具备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拥有一定数量具备编制交易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评审等相应能力,且熟悉市交易平台电子交易流程的专业人员。
第八条 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承接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特点和技术经济需要,组建代理项目组,在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公共资源交易有关法律法规,具有组织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能力,熟悉并掌握市交易平台电子交易流程;
(二)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并由本单位依法缴纳养老保险;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能变更。组织开评标、处理异议和协助处理投诉等环节,项目负责人应当到达现场。
第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从事公共资源交易代理活动;
(二)按合同约定获得与公共资源交易代理工作内容相匹配的经济报酬;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恪守职业道德,服从行政监督管理;
(二)执行公共资源交易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标准;
(三)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场所相关行为规范,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守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招标人、投标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五)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机构、本人名义承揽业务;
(六)发现其他交易主体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或技术标准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七)协助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信用积分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依据本办法及《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对代理机构进行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信用评价按照“分类管理、累计积分”的原则,由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政府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其他交易项目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分值,形成“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基础分为12分。
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代理机构的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遵从《威海市市属国有企业阳光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规则、周期,参照《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按照《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附件1—3)执行,并实施动态调整。
同一项目的同一不良行为,适用多个量化记分标准的,以记分标准高的为准,不再重复记分。
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有不良行为的,记入其所属代理机构名下。
第十四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对代理机构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时,应以书面或电子数据形式,及时通知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信用中国(山东、威海)等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对纳入威海市代理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代理机构,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招标人在选择代理机构时,应主动查询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同等条件下建议优先选择信用积分较高的代理机构;
(二)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累计低于6分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依法增加事中事后监管频次;
(三)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累计低于3分的,由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约谈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建议招标人或采购人谨慎选择信用积分较低的代理机构;
(四)代理机构信用积分一次性被记12分的,或被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以限制措施的,应按照相关规定限制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
第十七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应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制度,对进入市交易平台从事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业务素质。
第十八条 积极探索将代理机构信用积分纳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体系,将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信用积分纳入威海市个人信用积分“海贝分”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及市交易平台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理机构对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有异议的,可依照《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威海市政府采购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向作出记分决定的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异议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代理机构信用积分榜情况,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
附件:1.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
2.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3.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交易现场管理)
附件1
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招标投标、国有产权交易等) |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 |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未按规定发布招标计划,且无正当理由进行项目登记的。 | 2 |
2 | 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 2 |
3 |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 | 2 |
4 | 编制的招标文件内容不全、条款不明确等。 | 2 |
5 | 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修改招标文件。 | 2 |
6 | 对招标活动的相关文件,未尽到依法妥善保存责任。 | 2 |
7 | 未按容缺承诺补齐材料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 | 2 |
8 |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 2 |
9 | 不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 2 |
1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少于5日。 | 2 |
11 | 不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 2 |
12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20日。 | 2 |
13 |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未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 2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4 |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不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 2 |
15 | 设置最低限价。 | 2 |
16 | 资格预审结束后,不按规定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 2 |
17 | 不在法定时限内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异议”做出答复。 | 2 |
18 | 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距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不足3日或者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不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延期。 | 2 |
19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未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 2 |
20 | 终止招标的,不及时发布公告,或者未及时以有效方式通知相关潜在投标人。 | 2 |
21 | 未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未存档备查。 | 2 |
22 | 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 2 |
23 | 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 2 |
24 |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不一致。 | 2 |
25 | 对已接受的投标文件开标时不当众拆封(解密)、宣读(唱标)。 | 2 |
26 | 未完整记录开标情况影响投诉调查处理或者案件查办。 | 2 |
27 | 未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 | 2 |
2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收到评标报告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公示评标结果。 | 2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29 | 招标人未按规定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2 |
30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2 |
31 | 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其他轻微失信行为的。 | 2 |
32 | 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而未进入。 | 6 |
33 | 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 6 |
34 | 未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 6 |
35 | 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 | 6 |
36 | 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 6 |
37 | 接受了依法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6 |
38 | 对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的 “异议”不答复、不理睬,继续进行招标投标后续活动。 | 6 |
39 | 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6 |
40 |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 6 |
4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6 |
42 |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6 |
43 | 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 |
4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 6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45 |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6 |
46 |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 6 |
47 | 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6 |
48 | 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6 |
49 | 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 6 |
50 | 除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6 |
51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定事由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 | 6 |
52 | 更换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不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 6 |
53 | 中标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 6 |
54 | 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其他较重失信行为的。 | 6 |
55 | 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擅自中止或者终止招标。 | 12 |
56 |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人或投标人少于3人时,不按规定重新招标。 | 12 |
57 | 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 12 |
58 | 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 12 |
59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 12 |
60 | 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 12 |
61 | 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 12 |
62 | 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 12 |
63 | 向评标委员会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 12 |
64 | 按照相关规定,属于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12 |
附件2
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政府采购、国有企业阳光采购) |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 | 未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或者超出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 0.5 |
2 | 未将采购文件交由采购人确认。 | 0.5 |
3 | 未按规定组织开展现场采购活动,如未按规定接收投标(响应)文件,未宣布评审纪律,未按规定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等。 | 0.5 |
4 | 评审现场未对评审专家打分进行核对。 | 0.5 |
5 | 未执行采购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延长投标截止期或者调整开标时间等规定。 | 0.5 |
6 | 不同代理机构之间相互借用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冒名顶替参与开评标。 | 0.5 |
7 | 未按规定发布中标(成交)公告、中标(成交)通知书等。 | 0.5 |
8 | 未按规定、约定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 0.5 |
9 | 无故拖延质疑答复。 | 0.5 |
10 | 未针对质疑问题做出明确答复。 | 0.5 |
11 | 取消中标资格后未发布变更公告。 | 0.5 |
12 | 被投诉后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做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 0.5 |
13 | 未按规定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 | 0.5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4 | 政府采购公告内容存在错误且未及时更正。 | 0.5 |
15 | 在不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场所内组织政府采购活动。 | 0.5 |
16 | 未按规定保管政府采购档案资料和音视频资料。 | 0.5 |
17 | 未按要求使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严重影响采购项目组织效率。 | 0.5 |
18 | 恶意抢占(预约)开评标厅。 | 0.5 |
19 | 未建立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 0.5 |
20 | 未及时上报政府采购统计信息。 | 0.5 |
21 | 其他一般失信行为。 | 0.5 |
22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 | 6 |
23 | 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 6 |
24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 6 |
25 | 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人恶意串通。 | 6 |
26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 | 6 |
27 | 未按规定选择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磋商小组、单一来源小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的。 | 6 |
28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6 |
29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6 |
30 | 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 6 |
31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6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32 |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 6 |
33 | 对质疑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 6 |
34 | 拒绝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 6 |
35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 6 |
36 |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 | 6 |
37 |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6 |
38 | 未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 6 |
39 | 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 | 6 |
40 | 未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6 |
附件3
威海市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标准 (交易现场管理) |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 | 同一项目预约场地后,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未在有效期内发布公告和文件的。 | 0.5 |
2 | 因变更、终止或错误操作,未及时取消预约场地且造成占用场地资源的。 | 0.5 |
3 | 未在法定时间内抽取评委且未提交相关说明的。 | 0.5 |
4 | 因代理机构未提前做好进场前相关准备工作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开评标或网上竞价交易的。 | 0.5 |
5 | 开评标过程中迟到、早退、脱岗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 | 0.5 |
6 | 未经允许,利用公用电脑下载开评标无关软件或办理与开评标无关事项的。 | 0.5 |
7 | 因项目登记、评委抽取、开评标信息录入错误或系统操作失误,导致延误交易时间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0.5 |
8 | 评标过程中擅自出入其他评审室的。 | 0.5 |
9 | 项目评审完毕后,汇总资料上交不及时、拒不上交或者提交资料不完整的。 | 0.5 |
10 | 将违规资料或物品带入评标区的。 | 0.5 |
11 | 招标(采购)文件、公告信息等存在错、漏、别、重等错误信息或涉密、敏感等违反有关法规文件、违反网络安全有关规定信息的。 | 0.5 |
12 | 在开评标过程中或网上竞买过程中组织协调能力不足、处理问题不及时,造成开评标现场混乱、引起不良后果的。 | 0.5 |
序号 | 不良行为 | 分值 |
13 | 在开评标过程中或网上竞买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阻止或不主动报告的。 | 0.5 |
14 | 中标通知书发出35日系统强制退还保证金的;合同签订后5日内,代理机构未及时上传合同导致保证金退还超期的。 | 0.5 |
15 | 违反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现场管理制度的其他不良行为。 | 0.5 |
16 | 未按相关规定及时支付评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的。 | 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