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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破产】环翠区法院多措并举 持续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管机制

时间:2022/11/30 21:40:25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浏览次数:

破产管理人是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承担主要事务性工作的主体,破产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顺利地进行,与破产管理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为发挥好管理人作用,环翠区法院不断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监管机制,敦促管理人高效履职尽责。

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针对破产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随机选任、竞争选任、委员会选任等多种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明确不得选任情形,确保让专业能力更强、从业经验更为丰富的管理人参与到破产案件审理中,为审判工作的顺利推进奠定良好的基础。强化对破产管理人工作指导。以管理人业绩考核为切入口,拟定管理人工作指引,从债权审核、财产管理、财产分配等各环节入手,立足管理人履职常规性问题,明确节点控制、履职内容和程序事项,旨在解决管理人队伍业务水平参差不齐造成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切实提升管理人队伍履职能力,规范管理人履职行为。建立破产管理人个案考评机制,制定《破产管理人选任及考核暂行规定》,研究制作管理人个案考评表,针对清算案件、重整案件明确相应的主客观考核标准,为每个案件管理人的履职表现建立考评档案,强化对管理人的履职保障,提高管理人履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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