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水务)局、医保局,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为规范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建设和专家行为,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医保局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水利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30日
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考核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省专家库)专家管理,规范专家履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省专家库专家履职情况考核适用本细则,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招标人,包括采购人、出让转让方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所称投标人,包括供应商、意向受让方等。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考核主体,包括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招标人等。
第五条 专家考核分为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按照标准统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实行动态管理,考核主体对其考核结果负责。
第六条 评标评审活动结束后,由考核主体现场工作人员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事后发现存在应当扣分而未扣分情形的,应当进行补扣。
第七条 日常考核基础分12分,按以下情形记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不满30分钟;
2.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专家身份验证;
3.不在规定的评标评审专家等候区域等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3分。
1.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
2.进入评标评审区不按要求存放通讯工具及相关电子设备;
3.擅自离开评标评审区域或进入其他评标评审室;
4.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6分。
1.确认参加评标评审后,不参加且未按规定请假;
2.非因法定情形随意否决投标;
3.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未提出否决意见;
4.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投标文件重大偏差,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5.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发表倾向性或诱导性评标评审意见;
6.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评审;
7.故意拖延评标评审时间,经提示而拒不改正;
8.应发现而未发现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现后未如实书面报告;
9.电子评标评审意见提交后,重新修改影响评标评审结果;
10.评标评审意见异常,且不能说明正当理由;
11.评标评审结果经复评认定有过错;
12.索要不合理评标评审劳务报酬或提出其他不合理要求;
13.个人信息变更后,未及时更新,对专家抽取、评标评审造成实质性影响;
14.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不如实填报回避信息,或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主动提出;
2.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3.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或毁坏现场财物;
4.向他人透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5.将应当保密的评标评审资料和数据等带离评标评审室;
6.专家评标评审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或行政处罚;
7.不遵守评标评审现场制度和规定,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日常考核累计扣3至5分的,暂停专家抽取3个月;扣6至11分的,暂停专家抽取6个月;扣12分以上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暂停结束后,扣分重新累计。
第九条 年度考核按自然年度计算,年度得分为日常考核平均分,9分以上为合格,不满9分为不合格。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
第十条 专家可随时登录省专家库管理系统查看个人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以内提出;相关考核主体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一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专家抽取12个月:
(一)考核年度内,抽中后拒绝参加评标评审8次以上;
(二)评标评审结果被复评,且个人评标评审意见被证实存在明显错误2次以上;
(三)不按规定参加培训;
(四)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
(二)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参加评标评审;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正常进行;
(四)不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原因;
(七)不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及调查;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资格,3年以内不得再申请入库;情节严重的,列入省专家库黑名单,终身不得再申请入库,有关信用信息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涉嫌违法犯罪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专家资格;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
(三)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有关信息;
(四)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
(五)泄露评标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六)索取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获取其他好处;
(七)发生第十一条所列情形2次以上;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31日。此前发布的有关专家考核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