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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17:40:26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体育、人防、林业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现将《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人防办

威海市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管理,营造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量化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0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公共资源综合管理机构依法认定的当事人各种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是指对当事人的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记录并实施相关管理和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作为招标投标信用评价工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原则)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管理遵循“客观公正、便捷高效,分级管理、谁记分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部门职责)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人防、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牵头编制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目录,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作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对交易见证服务过程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应当及时制止、记录、保留证据并报告行政监督部门,协助做好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工作。

第二章 量化记分

第六条(目录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实行目录管理,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清单》,明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范围,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行为分类)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分为“轻微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严重失信行为”三个等次。

轻微失信行为是指当事人不良行为情节较轻,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行为。

较重失信行为是指当事人不良行为造成一定后果,但可通过整改挽回不良影响的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是指当事人不良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且无可挽回,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八条(获取渠道)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行政监督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二)电子监管系统在线监管;

(三)标后绩效评估;

(四)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见证服务;

(五)交易活动投诉举报;

(六)有关部门转交的投诉举报线索。

第九条(认定方式)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主要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行政监督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的轻微失信行为,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为期15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视同不良行为认定,认定日期从公示之日算起;

(二)行政监督部门、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发现的较重失信行为,由行政监督部门按职责下达《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整改通知书》,认定日期从下达整改通知书之日算起;

(三)对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的严重失信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认定日期从作出行政处罚之日算起。

第十条(量化周期)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从认定之日算起管理周期为1年,期满的不再用于量化记分和记分累计,转入量化系统保存。

当事人受到暂停或取消资质(资格)、限制从业的处罚期长于一年的,量化周期从其文书中载明的处罚期。

第十一条(量化标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时,每个“轻微失信行为”记2分、每个“较重失信行为”记6分、每个“严重失信行为”记12分。

同一当事人因同一事实和同一不良行为被多个部门分别处罚(处理)的,对该当事人的该不良行为只作一次量化记分,不重复量化记分。

同一当事人在一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各种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形成该当事人的当次量化记分。

不同当事人因同一事实中的同样不良行为被量化记分时,对各当事人分别进行量化记分。

第十二条(记分内容)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内容应当包括:不良行为当事人名称(或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良行为描述、认定依据、认定部门、认定时间、量化记分等。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三条(黑名单) 招标投标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一次性记12分的,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实行12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作出取消投标资格、取消评标资格等禁止措施的,禁止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从其禁止时限。

第十四条(警示名单) 招标投标当事人量化周期内被2次或以上量化记分,且累计记分达到12分及以上的,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警示名单”,实施6个月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

第十五条(信息公示)列入“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警示名单”的有关信息,通过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与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保持一致,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用) 鼓励招标人将量化记录等信用信息作为代理机构选择、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重要参考,并在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作出具体约定,禁止非法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

(一)对处于禁止进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当事人,应在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条款;

(二)对处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黑名单、警示名单”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内的当事人,可在资格条件中对其设置相应否决性或限制性条款;

(三)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累计不足12分的当事人,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惩罚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惩罚性减分;

(四)对不存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量化记分或无“威海市公共信用信息不良记录”的当事人,可在资格评审办法或评标办法中对其设置相应激励性条款,涉及评分时给予适当激励性加分,并根据情况适当减免投标、履约和质量保证金;

(五)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用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企业较重失信行为信息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专家应用)省级专家库的评标专家量化记分情况应及时通过电子监管系统反馈省有关部门,作为专家管理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当事人因本办法所列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之外的其他不良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处理)、司法判决(裁定),致其暂时或永久不能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行政处罚(处理)和司法判决(裁定)的决定执行。

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十九条(记分查询)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可通过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登录“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查询本单位或本人的量化记分。

第二十条(异议申请) 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当事人认为量化记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不良行为认定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量化记分存在错误或者遗漏的;

(二)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不良行为超过量化记分周期且处于记分状态的。

第二十一条(异议处理) 认定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异议成立的,予以更正,并将核查结果告知不良行为当事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补充条款)市级及以上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遵其规定。

本市各级行政监督部门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执行期限)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