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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关于印发《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17:36:08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管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威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威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威海市生态环境局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威海市水务局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威海市海洋发展局

威海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威海市体育局  威海市人防办

威海市林业局

2021年8月30日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原则和机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应进必进、管办分离、规则统一、全面监管”的机制运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议事协调机构)市级及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建立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履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指导。

环翠区、高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审批、核准、备案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由政府(管委)或其指定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管理。

第五条(综合管理机构)市发展改革委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综合协调、拟订综合性政策和交易规则、监督管理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第六条(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

(二)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提醒、记录,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三)提出招标投标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建议方案;

(四)收集、发布和存储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建立招标投标交易档案,为综合管理、行政监管、监察审计提供支撑。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海洋发展、体育、人防、林业等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督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依法对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四)依法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五)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六)依法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信用监管。

各级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同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实施审计监督。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各级监察机关依法对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八条(监督内容)行政监督部门应对以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

(二)招标文件和其他相关资料、招标程序和规则;

(三)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发布媒介、发布内容及时限;

(四)投标保证金的金额、递交方式、退还时限;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六)招标投标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行为;

(七)合同签订信息和履行信息的公示内容和时限;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九条(备案审核)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受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备案,并允许招标人以数据电文形式在线提交依法应备案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投诉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完善网上投诉渠道,受理和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投诉,在线接受符合法定要求的投诉材料并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 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处罚等信息,应及时按规定录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库,依法限制当事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第十二条(标后评估) 行政监督部门应对所属行业开展的招标投标情况、履约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针对重点项目定期组织项目标后评估。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三条(监管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采取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相结合、在线监管与日常检查相结合、事前承诺与事中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探索建立交易管理机构和行政监督部门综合监督、集中执法的监督机制,推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一体化。

第十四条(综合监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行政监督部门,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综合监管:

(一)组织开展专项治理;

(二)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三)组织开展标后绩效评估;

(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重大或突发公共资源交易事项。

第十五条(行业监管) 行政监督部门依法采取以下方式,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行业监管:

(一)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文件、报告进行备案;

(二)对开标评标全过程实行现场或在线监督;

(三)检查、调阅、核实招标文件、招标档案、执行结果等;

(四)向招标投标当事人调查、询问相关情况,听取意见;

(五)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六)对项目标后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事前承诺制)各行政监督部门、交易中心应当在主体信息注册、项目登记、信息发布、专家评审等环节,推行信用告知承诺制度,精简办事流程。

第十七条(事中事后监管)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托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重点在招标方式、招标文件、招标程序、评标委员会组成、开评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和履行等环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八条(信用监管)招标投标综合管理部门应建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交易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运用等制度,对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综合信用评价较差的市场主体,依托电子监管系统,依法依规限制或禁止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行政监督部门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开展监督。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依法提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档案查询。

鼓励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  监管系统

第二十条(系统定义)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交易系统汇聚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依据监管权责设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端口权限,为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在线监管、全程跟踪、预警提示、在线督办、数据分析等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线上监督为常态、线下监督为补充”的原则,依托电子监管系统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权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与上级监管系统的对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电子监管系统的综合管理,协调推进电子监管系统规范运行。

行政监督部门作为电子监管系统使用部门,按职责权限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在线监管,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交易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进行量化记分。

第二十二条(监管项目)全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纳入电子监管系统并接受监管。

第二十三条(系统功能)电子监管系统应公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权责清单,具备以下功能:

(一)提供项目登记、信息发布、招标文件备案、专家抽取、开标、评标评审、中标等交易全过程在线监管;

(二)归集招标投标过程中电子交易平台产生的各种信息记录和音视频资料,生成招标投标电子档案,并提供查询、追溯服务;

(三)标注、记录各方交易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及信用信息;

(四)交易数据异常预警提示;

(五)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绩效评估和双随机抽查;

(六)在线受理、处理、反馈投诉;

(七)招标投标数据统计及可视化分析。

第二十四条(权限设置)电子监管系统实行用户账号分级管理和数据授权管理,按照“三员”分立原则,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管理员、业务操作员,每个系统账号都应与唯一的用户相对应。

第二十五条(账号管理)账号申请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仅能申请一个账号。市级行政监督部门应明确1名业务管理员,负责本行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的账号分配、权限设置、用户管理和信息联络以及指导协调电子监管系统使用工作。

账号持有人不得将账号转交他人使用;除履行业务职责外,不得录制、转储和泄露、传播系统信息。

账号持有人工作调动(或调整)时,原所在单位须提前3个工作日向业务管理员申请更新账号。

第二十六条(信息安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好电子监管系统信息安全工作,未经授权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社会有偿服务,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公开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人员) 行政监督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及时处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规干扰招标人、招标代理和评标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擅自改变招标投标程序,不得授意、暗示或替代评标委员会作出评审结论,不得违规接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相关当事人,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相关信息。

行政监督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平台工作人员) 现场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平台工作人员,发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违法违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不得干预正常交易活动,不得妨碍发起方依法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平台工作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交易主体) 招标投标交易主体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补充条款)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所属部门招标投标监督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第三十一条(执行期限) 本办法自2021年8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