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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关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通知

时间:2021/06/28 14:56:14 来源:威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浏览次数: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级开发区、综保区、南海新区发展改革、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局、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文登、荣成、乳山分中心: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重点任务落实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威海实际,现就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制定活动

(一)加强制度规则制定前的论证评估。在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时,要认真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般不少于30日,并需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本级招标投标指导协调部门意见。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不得设定证明事项,不得干预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二)加大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清理整合力度。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制定、谁整合”的原则,除少数调整政府内部行为的文件外,招标投标制度规则实行“总量控制、增减挂钩,应减尽减、能统则统”,凡现有文件可以解决或者修改后可以解决有关问题的不再出台新文件,由市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系统规范整合招标投标领域制度规则,各区市一律不再保留或新制定此类文件。保留的招标投标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程序报经省有关部门审查后,将在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公布目录及全文并动态更新,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作为行政监管依据。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程序和服务流程

(三)严格履行招标投标程序。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方式和组织形式应由招标人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时同步提出申请,并在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中一并明确,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报原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

(四)严格清理不合理限制条件。重点清理其他歧视性和不公平市场待遇政策措施,特别是违反《招标投标法》《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非公有制市场主体的内容。重点清理违反《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过程中企业经营资质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2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的政策措施。

(五)推动评标方式改革创新。按照“评标者不知情,知情者不评标”的思路,逐步推行“暗标”评审模式,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束后,对所有有效投标人技术标部分的基本信息隐藏,并将技术标文件顺序随机排序,再交由评标委员评审。探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合理运用“评定分离”定标办法,由招标人承担定标的主体责任,按照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合同履行能力和风险、工期控制能力、类似工程施工经验、质量安全、节能减耗、新技术、新工艺等方面的定标标准,并组建定标委员会,由定标委员会定性评审,择优确定中标人。

(六)规范评标专家劳务报酬。在山东省有关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出台前,威海市域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审专家劳务报酬,可参照《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劳务报酬标准〉的通知》(鲁财采〔2017〕28号)的有关标准,由招标人、评审专家协商确定。

三、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发起者和实施主体,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要强化主体责任,规范编制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主决定发起招标,自行选择资格审查方式和远程异地评标。加强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项目基本信息、交易过程信息、中标信息、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约信息等要素。

(八)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完善招标投标监管权责清单,加快落实工业、农业农村、广播电视、能源等行业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责,完善监管措施。建立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机制,紧盯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代理等关键环节、载体,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完成“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合理确定抽查对象、比例、频次,向社会公布后执行;对问题易发多发环节以及发生过违法违规行为的主体,可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管;确实不具备“双随机”条件的,可按照“双随机”理念,暂采用“单随机”工作方式。2021年9月底前,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将抽查检查结果通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同步归集至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九)畅通招标投标异议、投诉渠道。各行政监管部门应督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在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公布接收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要以清单方式列明投诉处理职责分工,进一步健全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有关主体依法提出的异议,积极探索在线受理投诉并作出处理决定,2021年9月底前实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均可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在线提出异议并作出答复。

(十)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严格按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不断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制定的交易工作流程需经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凡列入《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不得私自设立、合并交易场所;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按有关规定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未经批准不得另行设立专家库。

(十一)建立常态化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在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威海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开通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意见建议征集栏目,建立市场主体意见建议征集机制,围绕市场隐性壁垒等损害营商环境行为进行常态化的线索征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改进管理、提升服务。

各部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作出的重大进展和成果、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抄送、抄告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直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本行业招标投标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指导督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反映的问题。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