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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财政_金融_审计_其他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审计局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21-0100001
  • 成文日期:2021-03-18
  • 公开发布日期:2021-03-18
  • 发文字号:威环财发〔2021〕1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21-03-18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4-01-01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审计局

关于修改《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威环财发〔2021〕1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重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财政局     威海市环翠区审计局

2021年3月18日



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有力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提升扶持资金使用效益,更好更快地推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和精致城市建设,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在区政府指导下,由区财政局、审计局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等立足职责分工,共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与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及监督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安排。

(二)审定相关产业扶持意见和扶持项目评审论证认定办法。

(三)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四)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对扶持政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第五条  区审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审计监督,主要职责如下:

(一)参与审定相关产业扶持意见和扶持项目评审论证认定办法。

(二)对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报的项目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三)在审计职责范围内,对扶持资金预算编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绩效评价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及绩效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由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设立相关扶持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未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设立扶持资金。

(二)制定相关产业领域扶持意见和扶持项目评审论证认定办法。

(三)组织项目申报和资金扶持项目评审论证。

(四)对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考察、评估、评审,并提出扶持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五)组织项目验收,对扶持资金开展日常监管,对扶持政策(项目)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七条  区司法局等部门立足自身职责,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对拟出台的扶持意见和相应认定办法审核把关,确保新出台政策符合法律法规和上级要求。


第三章  扶持范围与方式


第八条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推动产业转型升级。重点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两化”融合、质量提升、节能减排、市场开拓等途径提质增效,积极鼓励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创新发展,大力扶持楼宇经济、特色街区、威海创新园、总部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引导“4+3”制造业集群、“2+3”现代服务业集群等优势产业集群不断做大做强。

(二)深入推进科技创新。重点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高新技术发展、创新平台建设、孵化载体打造、知识产权创造等创新实践。

(三)大力支持“双招双引”。着力推动招才引智、招商引资不断取得新突破。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在研究制定出台相关扶持意见时,要符合上级政策导向,突出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工作重点;要深入开展调研,反复征求各方意见,认真开展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进行可行性和不可行性论证;扶持领域、申报条件、扶持数额要明确,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要细化量化,包括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标准及绩效目标等内容,确保导向鲜明、标准具体、易于操作;扶持意见研究论证成熟后,按程序提交区政府相关会议研究通过,并下发执行。

第十条 资金扶持主要包括补助、奖励、贴息三种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扶持项目实行申报制度。凡符合扶持政策规定条件的项目主体,可申请资金扶持。项目主体应诚实守信,如实提交项目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扶持资金不予支持:

(一)申请主体存在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情形,已被有关部门认定成立的。

(二)申请主体因严重失信,被有关部门列入失信主体联合惩戒的。

(三)职能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

(一)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资料申报和初审,对申报主体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评审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坚持规范操作,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扰和影响,全面、独立、负责地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二)业务主管部门形成初审意见后,要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同时应通过区社会信用中心查询申请主体的信用记录,查询是否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应予惩戒,相关部门应严格履职把关。

(三)业务主管部门将项目资料、财务资料、初审意见、部门反馈意见及专家评审意见等及时报送区财政、审计部门,并提出扶持资金初步分配方案。

(四)区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扶持资金初步分配方案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将结果反馈业务主管部门。其中,同一项目同时符合多个扶持条件的,只能享受最高标准政策。

(五)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拟定兑现意见,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第十四条  经区政府审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区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扶持资金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问题。

第十六条  业务主管部门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对新设立的相关产业扶持政策(项目)进行事前绩效评估,要明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实施绩效自评。区财政部门应履行预算绩效管理职责,根据工作需要选取部分产业扶持政策(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扶持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业务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在工作中不按规定程序实施扶持资金兑现工作、无故干预专家评审、违反保密纪律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委监委或司法机关。

第十八条 项目扶持主体虚报、冒领、恶意骗取扶持资金的,一经发现,取消当年扶持资格,并追回扶持资金,同时5年内不予扶持。

第十九条 评审专家及评审机构违反保密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及其他违反公平、公正评审原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项目和扶持资金的评审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责任人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本办法修正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