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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合同】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备案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10 09:53:28 来源: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技术备案机构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委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委托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备案机构,是指在本辖区内已列入法院《名册》、《名录》,并接受法院委托办理司法鉴定、审计、工程造价、评估、拍卖和破产清算等委托事项的机构。

第二条  对备案机构遵循择优录用、优胜劣汰、动态管理的原则,并对备案机构进行年度审核。

第三条  对备案机构的管理采取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中院与基层法院联动机制。基层法院或中院业务部门发现问题,需要对备案机构进行处理,应向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建议。

第四条  对备案机构的考核采用综合考核与个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综合考核采用平时考核与年度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年度末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个案考核分为共性考核和分类考核, 在委托工作结束后以一案一表(考核表)采取量化计分方式进行。

第五条 考核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需要扣分的,以本大项至零分为限。以被扣分值多少作为对备案机构的考核依据,需加分的,另行计算。

第六条 考核结果的计算方式:综合考核与个案考核的平均分相加即为该机构年度所得总分。备案机构年度内已结案件所得的平均分即为该机构的年度个案考核结果。

年度内未接受法院委托事项的备案机构不列入考核范围。

第七条 基层法院每年12月20前,将对各备案机构的年度考核结果上报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八条  分类考核分为四类,分别为拍卖、非拍卖(包括审计、评估、工程造价、质量鉴定等)、“三大类”鉴定(包括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破产清算类。

第二章    年度审核

第九条  对备案机构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备案机构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年审材料提交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十条  备案机构申请年审,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年度业务工作报告;

(二)年度办理受委托工作情况;

(三)营业执照副本;

(四)专业资质证书;

(五)行业年度审验情况;

(六)法定代表人和专业人员变更情况;

(七)仪器设备更新情况;

(八)其他变更情况和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年审需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仍符合备案标准;

(二)营业执照是否通过当年工商年检;

(三)行业资质是否通过最近行业年检;

(四)专业人员是否具有执业资格;

(五)年度委托业务情况,意见采用率、评价情况及有无违规和不良记录;

(六)审判、执行工作对备案机构的需要数量。

第十二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对年审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将情况汇总,报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审核结果。

第三章  综合考核

第十三条  综合考核,满分为50分,其中平时考核为20分,年度末考核为30分。

第十四条  平时考核,主要包括服从管理、接受委托、工作作风等情况。

第十五条 不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年审材料的,每次扣5分;材料出现错误的,每处扣1分。

第十六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参加会议、选择机构的,每次扣5分。

第十七条 机构名称、地址、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及联系人等重要内容变更后未及时(15天内)书面告知法院的,每件次扣5分。

第十八条 年度末考核,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对在本院办理委托事项的备案机构分别就业务水平、工作配合、工作态度、守规服管给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的评价。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三大类”鉴定的案件,不需个案考核,只进行综合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末考核各为50分),但要将出现本办法第45、46条规定情形的具体情况及时上报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四章  个案考核

第二十条 个案考核,满分为50分。

第一节 共性考核

第二十一条 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场参加拍卖会、现场勘验、听证等活动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二条 接受委托后,不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委托事项的,每延期一天扣1分。

第二十三条 鉴定意见(评估、拍卖报告)、拍卖公告等材料出现错别字、符号的,每处扣1分。

第二十四条 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转交擅自接受相关材料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五条 因工作不当,引发当事人矛盾激化导致上访、缠诉或导致其他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5-20分。

第二十六条 收取委托费用未使用税务发票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七条  其他可能影响委托工作情形的,视情节扣5-20分。

第二节 分类考核

一、拍卖类

第二十八条 拍卖公告(草稿)等材料未经法院审查的,每次扣5分。

第二十九条 未在法院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条  对新发现的标的物瑕疵或影响拍卖成交等相关情况未及时向法院报告的,每次扣10分。

第三十一条  擅自更改拍卖公告、竞买须知(规则)等重要文件的,或在联合拍卖中,不积极配合出现消极怠工、相互推诿等现象的,视情节扣5-10分。

第三十二条 诱导(或误导)当事人参加竞买,视情节扣10-20分。

第三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用网络拍卖的,每件扣10分。

第三十四条 拍卖会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或拍卖会组织秩序混乱的,视情节扣5-10分。

二、非拍卖类

第三十五条 应进行现场勘验而未进行的,扣10分。

第三十六条 勘验现场未按规定提前通知法院或勘验现场时未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载标的物的,扣5分。

第三十七条 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每次扣5分。

第三十八条 报告重要数据表述错误,视情节扣5-10分。

第三十九条 不能清楚地说明办理委托事项过程、内容的,扣5分。

第四十条 报告署名的专业人员均未参与办理委托事项全过程的,扣10分。

第四十一条 提交给法院的专业人员与报告中署名的专业人员不一致的,每人扣10分。

第四十二条 报告中的专业人员或受委托机构签名、盖章不齐全或应附证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的,每项扣5分。

三、破产清算类

第四十三条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业务部门在结案后就破产管理人的业务水平、工作配合、工作态度、守规服管等给出优秀、良好、一般、及格、不及格的评价,同时将评价结果报本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

第五章  奖 惩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给予加分(满分为20分):

(一)取得所在行业市级年度先进单位的,加2分;省级年度先进单位的,加3分;全国年度先进单位的,加5分。

(二)全年委托事项均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加5分。

(三)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委托事项,在一个月内完成的,加2分;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造价委托事项,在二个月内完成的,加5分;

第四十五条  备案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委托1-2年:

(一) 明知具有回避情形而未回避的;

(二)在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署名的专业人员与实际办理委托事项的专业人员不一致,导致当事人提出确有理由异议的;

(三)不依据有关标准收费的;

(四)未经司法技术管理部门同意,超出、缩减委托范围或变更委托事项的;

(五)鉴定意见(评估、拍卖报告)一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被法院认为有明显瑕疵,或者连续两年有瑕疵记录的;

(六)鉴定意见(评估、拍卖报告)、拍卖公告等出现文字错误,引起不良后果的;

(七)拍卖公告的内容、范围不符合规定的;

(八)其他影响委托工作情形的。

第四十六条  备案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备案资格:

(一)不参加年审或年审时弄虚作假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法院委托的;

(三)未经法院许可转委托的;

(四)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明显失实,或因鉴定意见(评估、拍卖报告)出现错误引起当事人上访、缠诉的;

(五)在委托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委托事项的;

(六)未经法院许可,随意撤销、变更鉴定意见(评估、拍卖报告)的;

(七)故意毁损、隐匿委托材料或因丢失、损毁委托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泄漏委托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九)与当事人及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利益的;

(十)指派不具有相关资质人员办理委托事项的;

(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出庭义务的;

(十二)不按照法院要求办理委托事项,经法院指正后仍不改正的;

(十三)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十四)存在其他不宜办理委托事项情形的。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适用

第四十七条 中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结果的汇总,年度平均分90分为优秀,80分为良好,70分为一般,60分为及格。

第四十八条 考核情况定期不定期予以通报。凡是被扣分值的,无论分值多少,均需向该机构进行通告,并限期改正。被扣分值21—30分的,暂停一年对其进行委托;被扣分值31—40分的,暂停二年对其进行委托;被扣分值超过40分的,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四十九条 考核情况,被扣分值未超过40分的,由司法技术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超过40分的,由评审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