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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扶持政策

一、支持对象:

在环翠区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出口等经济指标 纳入我区统计,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 题,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1.支持企业积极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企业积极扩大进出口规模给予政策支持,单个企业年度进出口增量(以企业近三年进出口 总量的平均值为基数)达到 5000 万元(含)以上的,其增量部分按照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 2.5‰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增量达到 10 亿元以上的,其超出部分按照不超过 3‰给予奖励,本专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含)。

2.支持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规模。支持企业借助跨境 电子商务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进出口规模,对于1210、9610、 9710、9810 模式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年度跨境电子商 务进出口额(1210、9610)超过 2000 万元(含)的,按照海关统 计的实际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 3.5‰奖励;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9710、9810)超过 5000 万元(含)的,按照海关统计的实 际进出口额给予不超过 3‰奖励。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含)。

3.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对年内新上线运营的, 拥有自主运营线上交易平台,通过租赁或自建方式经营的跨境电 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代理、经营日韩等进口商品面积不低于 500 平方米、仓储物流区域总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跨境电子商务 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准)不低于 1000 万元(含)的,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含)。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经认定,对跨境电子商务企 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我区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 园区,总建筑面积超过 2 万平方米,入驻企业中从事跨境电子商 务业务的注册企业数量不低于 30 家,且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 额(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不低于 1.5 亿元(含)的,按不超过园 区及入驻企业本年度区级地方贡献的 30%给予奖励。本项奖励资 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含)。

5.支持企业入驻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入驻知名第三方跨 境电子商务平台,本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以海关数据为 准)达到 1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本年度平台入驻费、管理 费、年费等基础性费用的 3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多扶 持 3 个平台,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区级地方贡献。本项奖 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含)。

6.对一般贸易进出口额 2 亿美元以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 业务的大平台企业或开展外贸新模式、新业态对外贸发展具有较 大贡献的新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奖励。

7.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 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 20%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 不超过 20 万元。

三、附则 :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 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21〕1 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 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 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三)按照《威海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威海综合保税区外贸进 出口数据分配办法的通知》(威商务字〔2020〕10 号)第 2 条,“各 区市、开发区(包括南海新区,下同)企业到综保区开展业务, 其进出口数据分别纳入企业所属区市、开发区统计。”我区引进落 户综保区或区内企业到综保区新设企业且其外贸数据纳入我区统 计的外贸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意见各条款均不与区级贡献挂钩,但企业享受区内 各领域与区级贡献挂钩的扶持政策总金额,不高于其当年区级贡 献金额。

(五)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实施期间,如 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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