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关于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政策措施 》(鲁政发〔2020〕12号)、《威海市促进外贸稳增长政策措施》(威政办字〔2020〕9号)、《关于促进中国(威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若干政策(暂行)的通知》(威商务字〔2019〕12号)等文件要求,促进环翠区外贸创新发展,努力实现外贸回稳向好,特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对象
在环翠区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进出口等经济指标纳入我区统计,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和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社会信用体系良好的企业。
二、支持方向和标准
1.鼓励重点骨干企业积极扩大增量。对上年度进出口额1亿美元(含)以上的企业,且本年度进出口增幅达到10%以上的,对企业经营者按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5000万美元(含)至1亿元美元的企业,且本年度进出口增幅达到10%以上的,对企业经营者按每增加500万美元奖励5万元;对上年度进出口额15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企业,且本年度进出口增幅达到10%以上的,对企业经营者按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含)。
2.对新增贸易主体给予支持。对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区注册并纳税且季度进出口总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含)的外贸平台企业,按照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的3‰设置专项奖励资金,用于奖励平台企业发展,单个平台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的区级地方贡献,本专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
3.鼓励企业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规模。引导鼓励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借助跨境电子商务渠道开拓国际市场,扩大业务规模,对于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海关监管代码9610)的平台企业,季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500万美元(含)的,按照海关统计的实际进出口额按每100万美元奖励2万元,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扶持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含)。
4.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对年内新注册,拥有自主运营线上交易平台,通过租赁或自建方式经营的跨境电子商务展示交易中心,代理、经营日韩等进口商品面积至少500平方米、仓储物流区域总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上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内新注册且入驻我区商业综合体,展示交易日韩等进口商品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上的,或进驻日韩等企业、代理商、进出口企业15家以上的跨境商品展示交易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5.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经认定,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上下游相关企业相对集中、与我区优势产业需求紧密结合的园区,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入驻企业50家以上且电商企业数量占比不低于50%,按不超过园区及入驻企业本年度区级地方贡献的30%给予奖励,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6.支持企业入驻第三方平台。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知名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本年度交易额达到2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平台入驻费、管理费、年费等基础性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每家企业最多扶持3个平台。企业开展9610、1210业务,扶持比例提高至50%。扶持总额不超过企业本年度区级地方贡献的50%,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含)。
7.鼓励企业注册海外商标。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本年度取得国外商标注册的(不包含转让、变更),且该品牌产品在电商平台上累计销售额达10万美元以上的,每件商标扶持2000元,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万元,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含)。
8.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拓新市场。跨境电商企业本年度在德国、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国家申请零售增值税号,给予实际支出费用50%的扶持,本项奖励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
9.对一般贸易进出口额2亿美元以上、开展跨境电商相关业务的大平台企业或开展模式创新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实施奖励。
10.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按实际支付保费额的15%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年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执行。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三)本意见由区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区税务局认定企业区级地方贡献情况。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