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服务业扶持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各政策主管部门修订了《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将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电话、邮件或传真至区发展和改革局。相关意见请于5月15日前反馈。
电话:522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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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环翠区服务业科学发展、领先发展,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更好地发挥服务业政策的导向和扶持作用,推动全区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向
(一)设立服务业引导资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威政发〔2014〕44号)文件精神,每年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00万元。
(二)重点鼓励和扶持方向。支持服务业新型业态和重点支撑领域发展,提高服务业经济发展质量和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创新和融合发展,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支持生活性服务业优质和规模发展,提升城市功能和居民生活水平。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新设立或新引进注册地(住所、营业场所)、税收在我区并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金融机构:
(1)一次性补助。对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5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2500万元;40亿元(含)至5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30亿元(含)至40亿元的,补助1500万元;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补助6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60万元;5000万元(含)至1亿元的,补助20万元。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行增资且累计实缴注册资本达到高一级补助标准的,补足补助差额部分。
(2)办公场所补助。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按照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累计补助总额最高1000万元。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分行的,补助50万元;设立支行的,补助20万元。保险业金融机构新设市级分支机构的,补助30万元。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新设分支机构的,补助10万元。
3.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300万元;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补助100万元;3亿元(含)至5亿元的,补助50万元;1亿元(含)至3亿元的,补助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期支付,第一期支付30%,第二期支付70%。申请第二期资金补助的地方金融组织,需持续经营满一个会计年度。
4.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在履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手续后给予补助:
(1)对公司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3亿元(含)至5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6%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7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
对合伙制基金,实缴资本达到人民币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25%给予补助;10亿元(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实缴资本的0.4%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1000万元。基金管理机构注册地不在我区的,补助资金减半。
(2)基金管理机构所管理的基金投资我区非上市企业期限满2年、投资金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0.5%给予补助,补助额度最高250万元。补助资金由基金管理机构与其管理的基金各按50%的比例分配。
(3)基金所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在我市证券营业机构托管并通过证券交易卖出、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的,按减持限售股形成地方经济贡献的90%给予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4)自基金对外投资通过并购、IPO、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的当年起,按照其投资收益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给予前三年70%、后两年50%的补助。(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50%)
(5)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补助。对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按照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前3年每年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
5.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进行上市(含科创板)、挂牌、融资的企业:
(1)企业在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在提报上市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上市后,分别各给予100万元补助。
(2)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融资额不足10亿元,补助20万元;融资额达到10亿元以上,补助25万元。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称新三板)挂牌,补助75万元。经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的股份公司,在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不含展示性、托管性挂牌等),补助25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实现转板上市,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转到新三板挂牌或公开发行上市的,按上述补助标准补足差额。
(3)企业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且并购项目能合并到实施主体财务报表中,按实际发生的法律、财务等中介费用给予25%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 50万元。
(4)对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补助;对新三板的“创新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一次性给予75万元补助。
(5)对我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按实际融资额的1‰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6.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超过5人);银行二级分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不超过3人);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元(含)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1人):
(1)工作性补助。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法人金融机构、一级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不超过5人),银行二级分行和实缴注册资本5亿元(含)以上的地方金融组织的高管人员(不超过3人)每年参照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对区级地方贡献的70%给予补助;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含)以上的基金管理机构的高管人员(1人)每年参照高管人员当年个人对区级地方贡献的100%给予补助。补助期限均为3年。
(2)其他方面补助。如符合我区其他有关人才方面扶持规定的,一并享受。
(二)现代物流业
1.凡首次获得国家3A、4A、5A资质证书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10万元、30万元。
2.经认定的物流园区,引进的物流企业年度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园区经营主体分档实施阶梯式奖励。其中,上缴税金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部分,按当年区级地方贡献(下同)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缴税金总额1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部分,按15%给予一次性奖励;上缴税金总额高于2000万元(含)的部分,按20%给予一次性奖励。已获得扶持的物流园区上缴税金总额首次达到下一阶梯基数的年度可再次获得奖励,奖励金额需扣除已获得奖励的额度。
(三)商务服务业
1.新注册的服务贸易企业,年度服务贸易出口首次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扶持5万元;2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二者不重复扶持。
2.新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产业园的,一次性扶持10万元(与市级不重复补贴)
3.新认定为市级或省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内外贸结合市场、跨境电商聚集区(园区)、跨境电商实训基地的,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20万元。
4.参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9平方米,下同)给予展位费50%的补贴,最多补助3个展位,对组织时承诺给予高于50%展位费补贴的展会,以通知为准进行补贴。
5.通过其他途径参加境内外展会的企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展位费4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最多补助3个展位,其中,对于参加“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展会,每个标准展位给予展位费50%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最多补助3个展位。
6.支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与相关中介组织协作,组织5家以上(含5家)中小微企业参加境外各类展览会及贸易促进活动,每次给予5万元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7.区内企业或机构在环翠区举办的,由省级(含)以上行业协会、高校或科研院所等机构主办,符合我区产业发展且行业内有较强影响力或对宣传环翠区城市品牌有较大促进作用的,参会人数在50人(含)以上、会期2天(含)以上的研讨会、论坛,按照实际费用支出50%的比例扶持,最高扶持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三、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一)商贸流通业
1.对于区属限额以上的传统商贸企业,当年投资300万元(含)以上,对在本区属地的经营场所进行设备更新、装修改造,按实际完成投资额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的50%给予一次性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对在威海国际新材料产业园内新设立的大型商业网点,开业当年分档给予经营业主一次性扶持,其中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为基础档,扶持25万元;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含)的,以每递增10000平方米为计算档次,分别给予超出上一个档次15万元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旅游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新评定为国家3A、4A、5A级的旅游景点(区),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50万元、200万元;新评定为三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20万元;新评定为3A、4A、5A级的旅行社的区属限额以上企业,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10万元、20万元。
2.获得国家级旅游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旅游商品创新设计大赛金、银、铜和优秀奖(入围奖)的企业和个人,一次性分别扶持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3.包机旅游奖励:(1)入境旅游包机6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8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2)国内旅游包机8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0.5万元;120人(含)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
4.包船旅游奖励:(1)国内旅游包船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800人(含8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海外旅游包船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800人(含8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2)国内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海外邮轮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2万元;600人(含6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4万元。
5.包专列旅游奖励:旅游专列一次性输入300人(含3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0.5万元;一次性输入400人(含4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输入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团队,奖励人民币1.5万元。
6.自驾游旅游奖励:对旅行社组织的自驾游车队,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10台以上(人数不少于30人),奖励人民币0.3万元;单次组织外地游客自驾车团队25台以上(人数不少于70人),奖励0.5万元。
7.淡季旅游奖励:对在旅游淡季(时间为每年11月1日至来年4月30日)推出威海“两日游”、“三日游”专项旅游产品的旅行社进行奖励:(1)“两日游”:年累计200人(含2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5元;500人(含5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7.5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2000人(含2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2.5元;3000人(含3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5元。(2)“三日游”:年累计200人(含2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7.5元;500人(含5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2.5元;2000人(含2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5元;3000人(含3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7.5元。
8.大团队旅游奖励:对为我区输送大团队的旅行社进行奖励:(1)国内团队:每团200人(含2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2.5元;每团500人(含5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5元;每团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7.5元;每团2000人(含2000人)以上,每人奖励人民币10元。(2)入境团队:每团100人(含100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5元;每团200人(含200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7.5元;每团500人(含500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10元;每团1000人(含1000人)以上,每人/晚奖励人民币15元。
(三)文化产业
凡是符合国家文旅产业政策和我区文旅产业发展规划,且注册地(户籍)为环翠区辖区内的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和“个人”),均享受此政策。
1.新设立文化核心领域项目,投产运营后,实物工作量达到3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30万元,在此基础上实物工作量每增加100万元,再扶持3万元,单个企业最高扶持不超过50万元。新设立动漫、网游、出版传媒、创意设计等项目,投入运营实物工作量50万元(含)以上的,扶持5万元。
2.新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项目)等,初次申请分别扶持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市级、省级文化企业的,扶持3万元、5万元。
3.(1)对在我区规划的影视文化产业园区内从事影视产业的单位:①按投资规模进行扶持:实收资本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实收资本总额2%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②按地方财政贡献进行扶持:影视企业自纳税之日起可享受财政扶持,以企业对区级实际财力贡献为标准,给予区级地方贡献全额扶持5年。③对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入驻的影视产业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给予3年工作室租金全额补助。
(2)对落户在我区的影视企业:①对参加国家级影视文化产业节会或国际知名影视展会的影视企业,经审核,给予展位费50%的财政扶持,每次不超过10万元;②鼓励剧组到环翠区取景拍摄影视作品,对落户环翠区的影视企业在环翠区取景拍摄电影(含网络大电影),一部作品食宿及交通补助等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的,每集补助0.5万元,一部作品食宿及交通补助等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③原创电影作品在院线公开放映或在省级以上电视台电影频道播放的,每部扶持最高不超过10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并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每集补助0.5万元,每部最高不超过10万元。④拍摄制作反映环翠主题、展示环翠形象的原创电影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电影频道播出或通过院线正式公映的,每部一次性奖励5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的,每部一次性奖励30万元;原创电视剧(含网络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2万元,最高不超过80万元,在省级电视台播出,每集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对落户我区的影视企业作为项目第一出品方的获奖影视作品进行奖励:①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入选山东省“精品工程”的,每部再奖励15万元;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金鸡奖、百花奖等著名奖项,入选国家“五个一工程”的,每部再奖励20万元。原创动画片在央视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省级少儿频道黄金时段播出的,给予10万元奖励。②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对原创优秀动漫创意和动漫产品入选国家动漫精品工程的,再给予5万元奖励;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推广并获得国际、国内重要奖项的,再给予15万元奖励;原创动漫网游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再给予20万元奖励。
(4)在我区举办有影响力的大型赛事(含微电影大赛和网络电影大赛),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对大型的影视公司、文化创意公司及影视文化领军人物,带项目入驻产业园,对实际财政有突出贡献者可以遵循“一事一议”的政策。
4.新认定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分别扶持5万元、15万元、30万元。新认定为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初次申请分别扶持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新建非遗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不少于5个项目),对进入基地且投入运营的非遗项目,按实际租赁面积给予每平方米每天1元的租金补助(按租赁合同计算天数),连续补助三年。对列入文化部门传承计划的非遗培训或展示活动,培训活动每场30人以上的,给予500元补助,展示活动给予每场300元补助。
5.区内文化企业和社会组织举办有一定影响力的文化类展览、比赛、培训等活动,由中宣部、文旅部及直属单位和中国文联及直属各艺术家协会作为主办方的,给予30万元扶持。区内文化企业或文化团体、协会等参加或举办由区委宣传部和文旅局批准的文化活动,根据规模大小和对我区影响力,经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后每场给予1-5万元的补贴。
6.鼓励企业接纳艺术人才到我区写生创作,对批准设立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写生基地,年接待量不低于2000人次的,给予每人次10元补助。
7.鼓励社会力量建设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对在环翠区建设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给予适当扶持。
(1)新建的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应具有完整建设手续,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达到办馆要求,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建筑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租赁或利用自有物业新改建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的,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达到办馆要求,其有效使用面积(包括陈列展览区、藏品库房区、文物保护技术区、公众服务区、办公区和交易区等)达到500平方米以上(含500平方米)的,当年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200元/平方米,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博物馆、美术馆和展览馆,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规范运行且每年对外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的,按照展馆面积每平方米每天0.2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年,连续不超过3年。
8.积极引进艺术家和艺术机构,培育鼓励人才。在我区规划的艺术园区新设立艺术家工作室,半月湾区域给予1.5元/㎡/天租金补贴,其他区域给予1.0元/㎡/天租金补贴,连续三年;新入驻的艺术机构(体验、培训、画材、交易等艺术关联业态),半月湾区域的给予1.5元/㎡/天的租金补贴,其他区域的给予1.0元/㎡/天的租金补贴(均按租赁合同计算天数),连续两年。鼓励户籍在环翠区或者在环翠区工作的文艺工作者申报、加入各类文艺家协会:新加入中国文联直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2万元。
9.开展重大文化项目评选扶持工程。在我区开展的重大公益性文化活动;重大宣传文化活动;优秀文艺精品;特色文化工程建设等进行评选扶持,根据规模及影响力,经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后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补贴,总资金不超过100万元。在文化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四)体育产业
1.认定为省级、国家级体育产业示范(重点)基地或单位(园区)的,初次申请分别扶持15万元、30万元。
2.每年举办一次以上超过200人规模的区级赛事或活动,且全年累计参加人数超过2万人次(有教育和体育局相关抽查记录)的体育健身项目,给予主要承办单位扶持资金3万元。
3.在体育产业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企业,以及在体育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方面取得突破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扶持。
4.打造环翠地域特色体育品牌赛事,对区内企业、单项协会、俱乐部主办或承办的省级、国家级、国际级体育赛事或活动,分别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五)社区服务业
当年新投入使用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2500平方米(含)以上,与社区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无偿赠予或使用合同(协议),无对外出租和借用、共用等情况,已完成室内外装修,各功能室设置合理,配备相应服务器具,并全部投入使用,能够满足居民日常开展活动基本需求,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综合性社区服务中心,一次性分别扶持20万元、40万元。
(六)康养服务业
1.加大医养结合机构扶持力度。对核定床位不少于20张,入住老年人满意率达到90%以上,已投入运营满一年,经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专门养护病区的医养结合机构,对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人每人每年给予医养结合运营补助2000元、4000元。
2.医疗卫生机构设置专门养护病区且护理型床位不少于10张的,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一次性补贴。
(七)医疗美容产业
在我区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美容类医疗机构,主要从事医疗美容及相关培训等业务。
1.新增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当年,购买医疗设备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入额一年期银行贷款本年度期末基准利率(无银行贷款的视同贷款)给予申请单位贴息补助。
2.符合《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扶持意见中审核通过的医疗机构自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起一年内开展业务方面的宣传费用,区级宣传媒体按对外报价的30%进行收取,区外宣传媒体按总费用的20%给予补助,单个机构最高补助不超过20万元。
3.对医疗机构聘用国外具有合法行医资格的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才和国内通过医师多点执业注册具有副主任医师职称以上的医疗美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在环翠区执业时间累计达15天(含15天)每人补助2万元,执业时间每人每增加15天补助金额增加1万元,补助金额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医疗机构选拔全职在岗执业医师到三级医院或出国培训、进修,培训时间不少于三个月,每人每年补助1万元。
四、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发育,促进中小企业膨胀。对新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在纳新年度给予2万元扶持,若企业在纳新次年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再给予3万元扶持;限额以上住宿、餐饮和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在纳新年度给予1万元扶持,若企业在纳新次年仍符合限额以上企业条件,再给予2万元扶持。
五、附则
1.本意见扶持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执行。
2.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2020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原有政策有明确扶持期限的,仍按照原政策执行到扶持期满为止。实施期间,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本区域内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本意见中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扶持资金,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3.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
办法(讨论稿)》认定要求及流程
一、认定要求及申报资料
申报单位(企业)应诚实守信,根据《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认定标准和要求,如实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一)金融服务业
1.对法人金融机构的一次性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
法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建(购、租)房资金补助申请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或购(租)房合同及发票复印件;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地方金融组织的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根据上述文件要求,本政策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2019年8月9日以后在我区依法设立的,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地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商业保理公司、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地方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组织等。
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监管部门的经营业务许可证、批复文件复印件、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对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新设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除基金管理机构办公用房补助外,其他扶持项目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根据根据上述文件要求,2019年8月9日以后享受补助政策的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应承诺自享受政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我市,期间确需迁离的应及时退回所享受的补助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及其规定的返投部分不纳入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补助范围。
申报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证明、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投资经营情况报告、股权转让及股东变更等资料、交易所交割单及交易记录、地方经济贡献的有效证明(如纳税证明等)、购房或租赁合同及发票、消防验收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对注册地、税收在我区的进行上市(含科创板)、挂牌、融资企业的补助为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威政发〔2019〕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意见》(威政发〔2016〕7号)给予的相应区级补助。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对企业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的,融资额是指企业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融入的资金扣除保荐、承销、发行等费用后的融资净额,境外融资按照全部资金到账时的汇率折算成等值人民币。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此外,申请上市补助的,需提交各阶段的证明材料;申请上市后通过增发实施再融资补助的,需提供融资的有效证明及资金到位的有效证明;申请挂牌或转板补助的,需提供企业成功挂牌或转板的有效证明复印件;申请并购重组补助的,需提供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批文、实施主体财务报表等有效证明;申请迁址补助的,需提供上市挂牌、工商变更资料,购房或租赁合同及发票;申请发债补助的,需提供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发行批准、备案文件复印件,债券上市公告书或其他债券发行证明材料;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6.金融人才聚集:
一级金融机构指管辖范围覆盖省内多个地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区域总部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银行二级分行是指管辖范围为我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我区缴纳的金融机构。
申报单位均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中,金融机构需提供金融许可证复印件;地方金融组织和股权投资(管理)企业需提供入资证明或验资报告复印件;高管人员的任命书或任职聘书复印件、任职资格批复、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个人所得税证明;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7.特殊情况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扶持。
(二)现代物流业
1.3A、4A、5A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园区经营企业需提供本企业营业执照、房产证明、园区内物流企业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商务服务业
1.上年度以来新注册服务贸易企业扶持,企业需提供服务贸易合同、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新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产业园扶持。企业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省、市级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等扶持,企业需提供主管部门批文的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境内外展会,企业需提供: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展会参展情况、近三年进出口业绩情况(上年度进出口低于500万元参加境内展会原则上不予补贴,相关中介组织无需提供进出口业绩情况);需说明企业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况。
(2)环翠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表。
(3)申请企业本年度的纳税证明文件。
(4)参展合同或展位确认函复印件。
(5)费用支出证明,包括支付凭证、发票证明材料。(留复印件、外文需提供翻译件)。
(6)法律责任声明。
(7)其它商务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6.研讨会、轮胎、企业或机构需提供:
(1)企业或机构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补贴申请,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区商务局;
(2)研讨会、论坛活动备案表(活动举办前一个月内经行业主管审核同意后报区商务局);
(3)研讨会、论坛活动补贴申请报告;
(4)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5)场地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实际参会人员名单(含工作单位、电话),签到表,现场活动照片,实际发生费用付款证明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酒店住宿发票,会场会务发票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等;
(5)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声明。
注:以上材料提供的复印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
(四)商贸流通业
1.传统商贸企业是指实体百货、超市、购物中心及家居建材商场。
2.传统商贸企业扶持,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投资明细、投资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大型商业网点扶持,企业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五)旅游业
1.新评定为国家A级旅游景点(区)、星级旅游饭店、A级旅行社、旅游商品设计大赛获奖企业和个人。
(1)认定要求:需提供相关旅游部门公布成绩的公文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或获奖个人签字)。
(2)申请流程:旅游管理部门以公文方式公布后,申请人即可按认定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向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初步申请,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环翠区服务业发展局终审。
2.申请包机、包船、专列奖励的旅行社。
(1)认定要求:1、包机(包船、专列)必须停靠威海机场(港口、车站);2、所载旅游团队要游览环翠区一个有门票收入的景区;3、需要出具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出具的确认函;4、包机旅客的票据复印件(盖企业公章)。
(2)申请流程: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在团队抵达威海之日提前三天向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备案;游客离开30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由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盖章)报送至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环翠区服务业发展局终审。
3.申请自驾游团队、入境旅游、淡季旅游团队、大团队游奖励的旅行社。
(1)认定要求:游客须至少在环翠区驻留1个夜晚,并游览环翠区1个以上有门票收入的景区;
(2)申请流程: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在团队抵达威海之日提前三天向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备案;游客离开30日内将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由威海市文化和旅游局确认盖章)报送至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环翠区文化和旅游局初审通过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环翠区服务业发展局终审。
(六)文化产业
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设备购买、人才培训、获奖证书、影视(动漫)播出合同、承办活动批复文件、实物工作量等相关证明材料。影视产业是指围绕影视作品所进行的生产、创作、策划、设计、营销、发行后产品开发、设备技术服务、影视场馆建设等相关产业形态的统称。影视企业包括影视节目拍摄、制作、发行公司;影视工作室;影视服装、化妆、道具制作公司;影视器材租赁公司;演员经济公司;影视培训公司;剧本创作公司;影视基地及影视相关配套企业等。
(七)体育产业
项目单位需提供资金申请报告、申请单位营业执照、获奖证书、承办活动批复文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八)社区服务业
社区服务中心扶持,企业需提供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投资凭证的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企业无偿赠与或使用的书面合同(协议),经区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初审,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复审后确定。
(九)康养服务业
项目单位需提供环翠区医养结合机构运营补助申请表、环翠区医疗机构设置养护病区一次性补贴申请表。
(十)医疗美容产业
医疗机构需提供以下资料:
1.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医疗设备投入情况,媒体宣传情况,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情况,专业技术人才培养情况,申报材料与原始证件和单据一致、真实性声明等。
2.医疗美容产业聚集发展扶持资金申请表。
3.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4.对于设备投入补贴的申请,应提供设备购买合同、购买发票、付款证明、进口设备还需提供海关报关单据。
5.对媒体宣传补贴的申请,应提供媒体宣传合同、广告发布内容拷贝件或证明资料、发票等。
6.对于人才引进补贴的申请,对国外引进人才,应提供其所在国取得的合法行医资格证件、《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个人护照(含出入境记录页面,如从其他省市出入境需提供从其他省市到威海市的有效交通凭证)、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考勤记录或排班表、工作记录等;对国内引进人才,应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与医疗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考勤记录或排班表、工作记录等。
7.对进修人员补贴的申请,应提供进修人员信息统计表、医疗机构派遣人员进修情况说明、个人进修或培训合格证明、个人进修培训总结、《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个人有效身份证明。
限制条件:
1.截止申报当年,医疗机构受行政处罚的,或医疗机构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10分及以上的,或医疗纠纷经信访、省级“12345”转办、网络媒体曝光等途径处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不得申报设备投入补贴、媒体宣传补贴、人才引进补贴、进修人员补贴项目。
2.医疗机构存在医师“挂证”等行为,不得申报人才引进补贴项目。
3.医师个人发生经鉴定为二级及以上医疗事故负主要责任未满3年的,或在医德医风、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违法、违规、违纪事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医师不得申报人才引进补贴、进修人员补贴项目。
二、认定程序
(一)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商务局、区文化旅游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社区建设指导中心、区卫生健康局、区民政局、区统计局负责各自分管领域的资料申报和初审,对申报单位的资格、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根据需要,组织有资质的评审专家或机构对申报项目(企业)进行评审。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相关资料、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及专家(机构)评审意见提交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二)区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扶持资金使用初步建议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将结果反馈至各部门。
(三)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审计、财政部门审核意见和调查结论,统一意见后将资金最终使用建议提交给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
(四)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根据资金最终使用建议,拟定兑现意见,由分管区长牵头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区政府研究审批。
三、附则
本意见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区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为确保服务业扶持政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务求实效同时强化责任意识,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修订了《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的决定》(威环服发发〔2019〕6号)。前期征求了各镇街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意见,经调整完善,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议题的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意见仍为5大部分,分别为“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向、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附则”。扶持产业11类,分别为“金融服务业、现代物流业、商务服务业、商贸流通业、旅游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社区服务业、康养服务业(因机构改革,原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业”调整为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康养服务业”)、医疗美容产业、市场主体培育”。原48条具体扶持内容中,删除5条,新增3条,修改20条,总数调整为46条。初步测算,2020年全区可预计的服务业扶持资金为2850.5万元,比2019年实际兑现资金增加718.73万元(2019年实际兑现资金2131.77万元)。金融服务业预计增加407.12万元,主要由于威高骨科、威海市商业银行拟于2020年实现上市,预计将补助400万元。体育产业预计增加58万元,主要原因是环翠地域特色品牌赛事的国际级、国家级的赛事活动有所增加。商务服务业预计增加35万元,主要是新增服务贸易主体个数不变出口额按照200万元以上标准测算资金增加5万元,新增服务贸易产业园1个资金增加10万元,新增外贸新业态主体1个按照省级认定标准测算资金增加20万元。
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方向
本部分无修改,每年仍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5000万元。
(二)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1.在金融服务业中,修改了6条,一是根据市级政策调整了法人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比例和金额。二是取消对一级金融机构以及法人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部、运营总部、后台服务中心的补助,调整为与市级政策补助力度相同的一次性补助。三是根据市级政策调整了地方金融组织的补助比例和金额。四是根据市级政策调整了基金管理机构以及基金的扶持内容和金额,并明确了办公用房补助对象。五是将上市补助分为“提报上市申请材料、完成挂牌上市后”两阶段进行;增加了对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开展境内外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新三板的“创新层”挂牌企业注册地迁至我区,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的非国有企业的补助;取消了股权融资补助。六是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人员补助增加“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条件,并取消了对非银行类二级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补助。删除了2条,一是删除了对二级金融机构的房租补助,合并至新设立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一次性补助中;二是删除了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补助以及高管人员的补助,合并至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高管人员的补助中。
2.在现代物流业中,本部分无修改。
3.在商务服务业中,修改了1条,将新认定为市级、省级服务贸易特色出口基地改为新认定为市级服务贸易产业园,与上级计划出台的文件内容保持一致。
4.在商贸流通业中,本部分无修改。
(四)提升发展生活性服务业
1.在旅游业中,新增了3条,参照市上奖励政策,增加了对包船、包邮轮、包旅游专列旅游的奖励。随着自驾游人数日益增多的趋势,增加了对自驾游团队奖励。修改了1条,省文旅局暂停省级购物街区评选工作,取消对省级购物街区扶持。
2.在文化产业中,修改了6条,一是增加了对拍摄制作反映环翠主题、展示环翠形象的原创电影、电视剧作品的扶持条目。二是增加了对“新认定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扶持5万元的补助”,增加对区级、市级、省级、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补助,将非遗基地项目租金补贴由“0.5元/㎡/天”调整为“1元/㎡/天(按租赁合同计算天数)”,并将“对列入文化部门传承计划的培训活动,经验收合格,给予每场300元补助”修改为“对列入文化部门传承计划的非遗培训、展示活动,培训活动每场30人以上的,给予500元补助,展示活动给予每场300元补助”。三是将“区内文化企业或文化团体、协会等参加由区委宣传部组织或举办由区委宣传部许可举办的文化活动”修改为“区内文化企业或文化团体、协会等参加或举办的由区委宣传部和文旅局批准的文化活动”,并补充需“经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后给予每场1-5万元的补贴”。四是增加对“在环翠区建设的博物馆、展览馆、美术馆”需“经区评审小组评定达到办馆要求的”的认定条件。五是补充对伴月湾及其他区域艺术家工作室租金补贴“按租赁合同计算天数”的内容,删除了“新加入省文联直属的各文艺家协会,一次性补助创作经费1万元”及“对参加宣传文旅部门推荐的人才培训活动给予培训费50%补助,每人次不超过1万元”,降低了补贴数额。六是对“开展重大文化项目评选扶持工程”进行了补充说明,需“经区评审小组评审确定后给予每个项目5-10万元的补贴”。删除了1条,删除了对“支持挖掘、传承、保护开发威海特色文化,打造威海特色文化知名品牌”和“鼓励文化产品申报国家地理商标”的扶持,因近两年无符合此项政策的企业,故删除此项。
3.在体育产业中,本部分无修改。
4.在社区服务业中,修改了1条,将“新营业”修改为“当年新投入使用”,进一步明确了社区服务中心投入使用的时间及性质。
5.因机构改革,原民政局牵头的“养老服务业”扶持政策调整为卫生健康局牵头的“康养服务业”扶持政策。修改了1条,将“经民政部门和卫生计生部门认定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等医养结合机构”修改为“经民政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认定养老机构内设康复医院、护理院、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室)、护理站和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养老机构、专门养护病区的医养结合机构。”删除了2条,取消了养老护理员一次性补贴制度和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养老从业人员培训补助。
6.在医疗美容产业中,修改了3项,一是将对申报进修人员补贴的限制要求统一汇总到限制条件里。二是增加了申请补助的限制条件,有违法违规、不良执业记录等行为的医疗机构不予享受扶持政策补助。三是修改了认定程序,在认定程序上联合其他医疗美容行业监管部门共同审核。
(五)加大市场主体培育力度
在市场主体培育部分,修改1条,取消对“其他营利性企业”扶持,将“重点服务业企业”修改为“规模以上重点服务业企业”
三、建议
《意见(讨论稿)》经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建议提交区委常委会研究,通过后以区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服务业发展促进中心文件印发执行。
《环翠区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意见(征求意见稿)》于2020年4月15日在环翠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0年5月15日,未收到任何公众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