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和山东省新能源汽车发展战略部署,大力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就加快提高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管理水平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多措并举加快发展。到2022年底前,全市充电基础设施保有量达到1710个以上,基本建成“车桩相随、布 局合理、智能高效、保障有力”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二、 重点任务
(一)推动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住宅小区应100% 统一将充电基础设施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扩建敷设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已建住宅小区应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鼓励支持业主自建;变压器容量不足小区,可采用有序充电模式。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加快居 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证明材料;需占用、挖掘公共道路、场地或改造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应先征得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同意。选择一批新建和既有小区,建设“充电服务示范居民小区”。
(二)完善公共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加快公共停车场充电 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到2022年底前占车位比例不得低于1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 停车场,按不低于15%的车位比例建设充电基础设施,达不到比例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不予通过。 鼓励自建充电基础设施向社会开放。
(三)推进公务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或与专门运营企业合作,利用内部停车场 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满足电动公务用车需求。具备场地条件的,实 现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
(四)加快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环卫、机场通勤等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优先在停车场站配建充 电设施,在道路沿途因地制宜建设快充站。出租、物流、租赁、公安巡逻等非定点定线运行的公共服务领域电动汽车,挖掘内部停车场站资源,与城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高效互补。
(五)推动旅游景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内国家A级旅游景区应结合实际按需建设充电设施,4A级以上旅游景区应设立电动汽车专用充电区域。到2022年底前,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 充电设施建设基本实现全覆盖,充电设施车位比例不低于10%。
(六)规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建立健全充电设施竣工验收、运营管理制度,规范计量、计费、结算等运营服务。推进山东 省充电基础设施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提供社会公共共享服务,督导企业及时将充电设施信息接入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探索场站共享、“加油站+充电”等新型商业合作运营模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规划引领和用地支持。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新建项目用地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的,将配建 要求纳入土地供应条件;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 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加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安排土地供应。
(二)简化建设审批手续。各居住区、单位停车场(位)及个人停车库(位)安装充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公共停车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新建单独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手续。
(三)推进配套电网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做好相关电力设施改造和建设工作,负责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 建设和运行维护,不收取接网费用。电力接入有关要求,按山东省 “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政策规定执行。
(四)降低用电成本。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 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中的两部制电价,2025 年底前暂免收基本电费。鼓励具备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运营商,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和电力需求响应。
(五)加大政策支持。积极争取中央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通过财政补助、无偿划拨建设场所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全市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和政府投资建设(含合资建设)的公共设施类停车场,给予入场充电的新能源汽车2小时/天 免费停车优惠。鼓励商业场所配套停车场提供充电服务实时停车优惠。
(六)做好企业备案服务保障。实行告知承诺备案制,项目所在区市主管部门为责任部门,运营企业须按要求提交报备信息和告知承诺书,自觉接受监管。主管部门对承诺内容进行抽查,不属实的,可采取注销备案、取消优惠政策等措施,实行备案闭环管理。
(七)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按照“谁备案、谁管理、谁 负责”原则,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个人)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属于电网公司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配网设备延伸,纳入电力行业安全监管;属于用户资产的直流快充桩,视为用户自有设备,相关部门按行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交流慢充桩视作一般性用电电器,业主可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规避安全风险。
(八)规范充电设施建设标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须按照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进行建设、检测和验收。领取财政补贴的充电基础设施接入平台,接受政府监管。每年发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运营白皮书,公开充电基础设施发展、配套支持政 策、市场主体培育、新技术新产品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