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区科技局修改完善《环翠区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现将文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电话、邮件或传真至区科技局办公室。相关意见请于3月20日前反馈。
电话:0631-5223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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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中路59号威海创新园1号楼621室
威海市环翠区科学技术局
2019年3月10日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特制订本意见。
一、扶持对象
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简称孵化载体)。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通过认定或备案为市级以上(含市级)孵化载体的,对购买、新建或改建自用办公场所的,根据当年新增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租赁经营办公场所的,根据当年实际使用面积,给予房租(市场指导价)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孵化载体连续扶持时间不超过3年。
(二)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扶持;对通过备案的,减半扶持。
(三)鼓励和支持孵化载体合作共建、自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对平台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购置费用不高于25%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平台纳入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且对外提供共享服务的,给予10%服务费用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四)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1年内(在环翠区落户发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5万元扶持;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的,每获批1家分别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5万元扶持;新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每有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3万元扶持;被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10万元扶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每挂牌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10万元扶持,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每挂牌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5万元扶持。企业毕业后落户环翠区的,当年实物工作量500万元—1000万元,每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10万元扶持;当年实物工作量1000万元—3000万元,每1家给予孵化载体一次性20万元扶持;当年实物工作量超过3000万元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孵化载体优惠政策扶持。
(五)享受第(四)条扶持政策的孵化载体,如果企业搬迁出环翠区,则视情况追回相应的扶持资金。
(六)对于管理经验丰富、孵化能力高效的专业管理团队来我区创建的高标准孵化载体,能显著拉动我区产业经济发展的,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扶持。
三、附则
(一)本意见扶持资金,按照《环翠区产业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环财发〔2016〕1号)的规定申请、审批,每年度集中认定兑现一次。
(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2019年1月1日至本意见公布之日,符合条件的扶持对象,参照本意见执行。实施期间,本政策所涉事项扶持标准与上级政策不一致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本意见由区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背景和过程
为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根据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对《关于修改<环翠区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的决定》(威环科发〔2018〕2号)进行了修改完善,并在多次征求各镇街和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委常委(扩大)会议分别研究通过。
二、主要变化
本意见共分为“扶持对象”、“扶持方向和标准”、“附则”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扶持对象”,将众创空间纳入扶持范围,修改为在我区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经认定或备案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第二部分“扶持方向和标准”,从当年新增实际使用面积、孵化载体资质、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孵化绩效等方面进行扶持。其中,孵化载体资质方面考虑到众创空间为孵化载体的组成部分,因此新增对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扶持;孵化绩效方面新增对孵化载体培育出各级人才项目、科技计划项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扶持,以进一步激发孵化载体培育科技型企业的积极性,提高我区孵化载体的孵化质量。第三部分“附则”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