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翠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机制,规范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中心,是指经区发展改革局组织审核,区政府批准认定,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环翠区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和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五条 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较高;
(三)有固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80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三年内,不得存在下列情况:
(一)因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走私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二)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三)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将申报通知下发至各镇办及有关企业,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上报至区发展改革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评价表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委托专家依据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结束后,拟定文件上报区政府。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第九条 只有已认定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才具备申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条 各有关企业应及时将区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局,区发展改革局对相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定期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报送材料和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
(二)主要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
(四)司法、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十三条 各类因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原因被撤销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申请材料相关内容和要求,由区发展改革局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16日。原《环翠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威环经信字〔2017〕14号)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起草说明
一、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由于机构改革将省、市两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从工信划转至发改,省发展改革委于2018年12月26日印发《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鲁发改高技〔2018〕1436号),市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6月20日印发《威海市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威发改发〔2019〕175号),根据上级部门对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修订,区发展改革局制定《环翠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在广泛征求各镇街、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现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环翠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2019修订版)》依据省、市发展改革委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共分五章十七条,第一章阐述了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概念、任务、原则和建设的必要性;第二章规定了企业及技术中心应具备的基本条件;第三章规定了技术中心可以享受的政策;第四章规定了技术中心应遵守的相关规定及予以撤销的情况;第五章规定了本办法的有效期为四年。
与原经信局《环翠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威环经信字〔2017〕14号)比较,此次修订将办法的第二章第五条区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条件适当上调,具体情况如下:
1.有固定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80万元,原经信管理办法为企业当年研发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达到3%以上。修订依据为省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为不低于5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为不低于200万元,市级占省级的40%,按此比例算出区级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为不低于80万元。
2.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原经信管理办法为5人。修订依据为省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60人,市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30人,市级占省级的50%,按此比例算出区级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15人。
3.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80万元,原经信管理办法为拥有技术仪器开发设备原值不低于50万。修订依据为省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500万元,市发展改革委修订的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中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市级占省级的60%,按此比例算出区级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80万元。
三、建议
《环翠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后,由区发展改革局印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