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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转供电单位应如何代收电费?
信件内容 转供电单位应如何代收电费?
提交时间 2019/1/17 10: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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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内容
转供电单位向各非直抄用户(含转供电单位)收取的电费总和,以不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为限。共用设施用电及损耗通过物业费等方式协商解决,转供电单位不得向用户重复收取电费。非直抄用户各分表电量抄表时间、电费收缴周期应与电网总表保持一致。转供电单位应定期向全体用户公开公示向电网缴纳电费凭证复印件,以及同期非直抄用户电费收费清单,公示周期原则上应与总表电费缴费周期一致。转供电总表执行峰谷分时电价,同时非直抄用户具备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条件的,转供电单位可根据我省规定的峰谷分时电价标准对用户执行相应电压等级的峰谷分时电价。
答复时间 2019/1/15 10: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