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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关于产妇生育保险补贴问题
信件内容 关于产妇生育保险补贴问题
提交时间 2017/9/19 1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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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9日,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威政办发【2017】37号),决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率先进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试点方案一方面降低了职工享受生育待遇的条件,两险合并实施后统一执行职工医保待遇的享受条件,将职工生育待遇享受条件由职工连续缴费满12个月下调为3个月;另一方面,调整了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我市之前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依据的是《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193号):对符合政策正常生育一孩为90天,晚育的150天;生育二孩的为90天。试点方案规定的生育津贴待遇,依据2012年4月28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调整为:对符合政策生育一孩和二孩的均为98天,同步调整了流产津贴的支付期限。 与此同时, 2016年1月2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有关晚育的规定,对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均增加60天产假。增加的产假视为出勤,工作照发,福利待遇不变。也就是说,对于符合国家政策生育一孩、二孩的女职工,除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发放相应的生育津贴之外,用人单位还应为其发放60天的产假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拒不发放应该承担的产假工资,职工可以通过监察部门或者法律途径解决。
答复时间 2017/9/20 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