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环政字〔2018〕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1日
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是指环翠区政府授权环翠区国资局及其他相关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
区属国有企业和区属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称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投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形式有:
(一)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二)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三)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投资设立权属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对权属企业追加投资等;
(四)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衍生品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
第四条 环翠区国资局依法对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其建立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机构,制定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报环翠区国资局备案。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层级控制到二级子企业,原则上禁止投资设立三级及三级以下子企业。
第二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规模及投资结构;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投资项目汇总表,包括项目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预期投资收益、实施期限及年度投资进度安排等。
年度投资计划经公司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研究批准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环翠区国资局备案。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年度投资计划。需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及时报环翠区国资局备案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前需经过全面、充分、严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并按照有关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项目建设的环境和技术条件等;
(四)投资资金构成、资金来源及是否超出财务承受能力;
(五)相关风险分析;
(六)项目预期投资收益和市场前景。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和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详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新行业领域的项目,应当对国内该行业进行全面分析后,再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5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报环翠区国资局,环翠区国资局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参与项目研究论证或者责成企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第四章 投资项目的核准或者备案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向环翠区政府申请批准,或者报环翠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三条 下列投资项目报环翠区政府批准:
(一)境外、市外投资项目;
(二)金融投资项目;
(三)500万元以上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四)10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1000万元以上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四条 下列投资项目报环翠区国资局备案:
(一)不足500万元的无形资产投资项目;
(二)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三)不足1000万元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申请投资项目批准或者备案之前,应当向环翠区国资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表》或者《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一式3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三)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议;
(四)合作意向书等相关契约文件(内容中应当注明经报批后生效);
(五)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
(六)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
(七)环翠区国资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环翠区国资局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要求的投资项目申请,原则上自收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环翠区国资局应当从下列方面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产业发展要求;
(三)符合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管理制度;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际能力相适应,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比重合理(一般为30%以上);
(五)投资项目有利于突出主业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重点控制在企业发展战略规划确定的主业及产业链延伸范围以内;
(六)设立企业控制在投资层级内;
(七)其他方面。
第十八条 环翠区国资局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通过后,报环翠区政府批准或环翠区国资局备案,企业方可对投资项目予以实施。
第十九条 国有控股企业章程对投资管理有规定的,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投资决策,但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事先按照本办法要求向环翠区国资局提报相关材料申请审核,委派的国有股东代表根据环翠区国资局的审核意见在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上发表意见。
第五章 投资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当在投资项目核准或者备案前确定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管理,并定期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书面向环翠区国资局报告:
(一)投资额超过预算20%以上、资金来源及构成需进行重大调整;
(二)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控制权转移;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可能损害国有资产出资人利益;
(四)因融资计划受阻等原因导致项目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建成后效益明显低于预期;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区属国有企业投资年度统计分析制度和季报分析制度。区属国有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编写上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变化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于3月底前报环翠区国资局,并按季度向环翠区国资局报送本年度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未严格执行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环翠区国资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环翠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其他区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表
2.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
附件1
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审批表
附件2
环翠区区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