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环政发〔2017〕14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2017年11月28日
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全额或者部分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一)区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二)纳入区级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者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
(四)镇(街道)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资金;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作用。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三)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各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区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规划、计划的编制和实施,以及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和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审计局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区监察局负责监察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行政职责履行情况;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公务员和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区机管局负责对符合中央规定的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进行审批和组织实施。
区政府法制办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进行审查备案。
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水利局、区国资局和国土分局、环保分局、规划分局等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七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区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单位提出的需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外),均应当进入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区发改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行业专项规划以及实际需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八条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当从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中选取,并由各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于每年11月底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后提出,报区发改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结合经区政府批准的城建重点工程计划、为民办实事计划安排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或者增补进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报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进行调整、增补。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须经区发改局立项批准。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1000万元的项目,项目单位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只提交项目简介。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或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影响区域稳定或关系区域形象的临时性、紧急性项目,可适当简化审批程序,项目可以容缺受理。
第十一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对项目在技术、工程、经济上是否合理可行及社会效益、环境影响、项目竣工后的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对项目所需的各项费用进行详细列明。
第十二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投资进行设计。
初步设计的编制应当满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十三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初步设计方案总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规模10%以上的;
(二)项目总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项目投资估算的差额达到10%以上的;
(三)项目投资额调整超过500万元以上的。
第三章 项目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和初步设计及概算委托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因技术、水文、地质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先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修改,再由项目单位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不立即实施会造成质量或者安全事故的,经监理单位同意即可施工,但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做好现场情况及资料保存记录,并立即报告设计单位,同时报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于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设计方案变更较大、预算金额变动占工程合同金额10%以上的,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报书面请示,经区政府批准,由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根据项目资金来源不同,由区财政局(区级财政出资)或镇街(镇街级财政出资)会同相关部门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预算控制价。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和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预算控制价由区审计局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整体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进行公开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五)区政府要求实行公开招标投标的投资项目。
除上述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外,依照有关规定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从其规定。因项目特殊情况(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以及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应急性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进行招标。
总投资额在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执行基本建设程序。鼓励项目单位公开招标确定实施单位;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在不违反国家、省、市、区各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前提下,项目单位必须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后,通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合同价必须在预算控制价范围内。
第十八条 区发改局在批复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核准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并抄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投标事项核准意见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等依法实行招标。招标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货物、服务等,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采购应当依法订立合同。
严禁同体设计、施工和监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施工许可证的办理按照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严格执行。
第四章 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区财政局将资金直接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也应按规定设立专账,单独核算建设资金。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应严格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按资金申拨程序审核拨付,不得出现超拨资金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并在签订前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查备案,统一编号。合同中关于项目资金的拨付应作如下约定:
1.签订合同后,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0%;
2.在工程竣工结算审查定案前,工程款拨付应严格控制在合同价的75%以内;
3.项目验收合格并经结算审查定案后,清算工程款项,并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暂扣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满后清算,缺陷责任期不得低于1年(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项目单位和相关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设筹资方案予以落实,并与政府投资同比例拨付。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停止拨付财政资金,由此产生的责任由项目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做好各项财产物资的原始登记,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区级政府投资项目按照规定向区财政局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及移交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区住建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区级政府投资项目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个月完成结算报告的编制并报送区审计局审计,结算审计完成后3个月内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区财政局审批。区审计局根据自身职能可每年对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有关账目、资产及物资的核转、清理和移交,资产接收单位应当依据竣工财务决算批准文件依法办理国有资产登记,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具备验收条件,项目单位不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投入运营,其运行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列支。在竣工财务决算未获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区发改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稽察,重点稽察项目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是否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务公开办理时限的规定,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监督检查发现或者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行政审批不作为、慢作为和乱作为问题,由区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降低建设标准,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未依法实行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或者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七)竣工资料管理不善造成资料缺失的;
(八)违反工程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违法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的;
(二)违法违规批准施工许可的;
(三)违法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违反其他有关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咨询、设计、施工、监理等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工程咨询机构和设计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和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概算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
(三)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情节严重的;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情节严重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违反国家有关招标代理规定的;
(七)其他违反国家、省、市、区相关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等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或区政府后续公布实施的相关政策规定不符的,相关部分按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及区政府后续的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威环政发〔2013〕12号)《威海市环翠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威环政发〔2013〕13号)《威海市环翠区域镇(街道)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威环政发〔2013〕14号)同时废止。本办法实施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