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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山东省政府文件库>【文件库】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主题分类:医药管理
  • 发文机关: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
  • 文件类型:行政规范性文件
  • 规范性文件标识:HCDR-2019-0020001
  • 成文日期:2011-12-16
  • 公开发布日期:2011-12-16
  • 发文字号:威环政办发〔2011〕46号
  • 所属单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开始实施的时间:2011-12-16
  • 文件失效的时间:2025-12-16
  • 文件废止的时间:
  • 文件状态: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

威环政办发〔2011〕46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2月16日


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威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威海市市级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医疗补助应遵循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公务员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公务员,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和《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区各级党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区人大和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区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四)区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五)区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现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当年预算。

年医疗补助总额参照享受医疗补助人员当期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核定,一般不超过列入补助范围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救助费用之后,应由个人负担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和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进行补助。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的医疗费用,仍应由个人自付,不计算在补助范围内。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经区财政部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季度划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医疗补助经费应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七条  中央省市属驻区单位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参照本办法执行,所需经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执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

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施细则

一、资金筹措

区各级机关及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当年预算。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月缴纳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以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基数,暂按2%的比例缴纳,医疗补助缴费比例根据收缴及费用发生情况适时调整。

足额缴纳医疗补助费的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规定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区级机关及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镇(办)党政机关及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医疗补助经费应分别单独记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二、补助标准

按《环翠区机关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纳入补助范围的人员,因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后,其个人自付部分,按以下标准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一)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个人自付超过1千元以上的部分,补助比例为80%;

(二)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  助范围以内,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90%;

(三)医疗费用在大额医疗救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个人自付部分补助比例为100%。

三、补助结算

按《办法》规定纳入补助范围的人员,因住院及门诊慢性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公务员补助范围的医疗费用,自2012年1月1日起,在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即时结算。2011年度医疗费由单位持相关单据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

四、经费拨付

区财政局先期预拨5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以后每月按照实际发生金额予以拨付。属于各镇(街道)的支出由各镇(街道)负担,费用先由区财政垫付,年底根据人社部门提供的具体补助金额,由区财政与各镇(街道)通过体制结算予以结清。差额及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补助所需经费从单位缴纳的医疗补助费中列支。

五、专款专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审核把关,保证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专款专用,落到实处。